[请益] 命令申请释宪问题

楼主: kenjip1p2 (如果我们有缘再相遇)   2019-07-16 00:44:12
根据释字第371号解释
各级法院得以之为先决问题裁定停止诉讼程序,
并提出客观上形成确信法律为违宪之具体理由,
声请本院大法官解释。
一般法官并不会就命令声请释宪,
可以根据No.137.No.216.No.407拒绝适用即可,
那么问题来了,
释字第568号解释,释宪的是劳保条例细则是否违宪,
位阶上属于命令,
所以以上是一般法官不会就命令声请释宪,
如有疑虑,拒绝适用该命令就好,
但真有问题还是可以就命令声请释宪?
还是根据No.371解释并未提到命令,只能针对命令拒绝适用?
那为何劳保条例细则可以声请释宪?
还是如果终局裁判之后,
民众不服就可以声请释宪(命令只有终局裁判过后才能声请释宪)?
而法律是各级法官可以随时停止诉讼程序声请释宪?
因为不是法律本科系学生,最近唸到这一部份有点困惑,
有些地方的观念还须厘清,谢谢大家!
作者: soltre (所罗)   2019-07-16 01:21:00
声请释宪的主体不同吧,法官只能对狭义的法律声请释宪,但人民可以对确定终局裁判适用的法律or命令声请释宪如有误请更正 谢谢
作者: f1671790 (D.A)   2019-07-16 02:45:00
释字137&216已经阐明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审判,因此法官提出本于正确适用法律的理由,然后拒绝适用违宪的命令即可,不需要声请释宪。释字568是人民声请的,如果法官认为命令没有违宪,而作为裁判上之见解者,于确定终局判决后,则人民可以依大审法第五条规定声请释宪。
楼主: kenjip1p2 (如果我们有缘再相遇)   2019-07-16 03:13:00
谢谢 就我的理解 大致上就是声请释宪主体不同 法官没必要对命令声请释宪 只要本于正确适用法律的理由,而人民在终局裁判后,才能对命令声请释宪没厘清的观念在于声请释宪的主体不同 现在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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