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释字第371号解释
各级法院得以之为先决问题裁定停止诉讼程序,
并提出客观上形成确信法律为违宪之具体理由,
声请本院大法官解释。
一般法官并不会就命令声请释宪,
可以根据No.137.No.216.No.407拒绝适用即可,
那么问题来了,
释字第568号解释,释宪的是劳保条例细则是否违宪,
位阶上属于命令,
所以以上是一般法官不会就命令声请释宪,
如有疑虑,拒绝适用该命令就好,
但真有问题还是可以就命令声请释宪?
还是根据No.371解释并未提到命令,只能针对命令拒绝适用?
那为何劳保条例细则可以声请释宪?
还是如果终局裁判之后,
民众不服就可以声请释宪(命令只有终局裁判过后才能声请释宪)?
而法律是各级法官可以随时停止诉讼程序声请释宪?
因为不是法律本科系学生,最近唸到这一部份有点困惑,
有些地方的观念还须厘清,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