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为夫妻,有子女丙、丁、戊三人。甲生前因丙结婚给与
50 万元;因丁结婚给与40 万元;因戊营业而给与100 万元;于乙
出国旅游时给与20 万元。关于归扣权利人,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 乙为归扣权利人,丙、丁、戊则否
B 乙、丁为归扣权利人,丙、戊则否
C 乙、丙、丁为归扣权利人,戊则否
D 乙、丙、丁、戊均为归扣权利人(解答为D)
关于本题之详解丙丁戊应符合1173之生前特种赠与而应归扣。
但本题中妻子乙因旅游而给予应该不算1173之生前特种赠与。
(依照27上字3271号判例:1173所列举之赠与事由,系限定其适用范围,
并非例示之规定,于因其他事由所为之赠与,自属不能适用。)
那本题中妻子乙因旅游而受赠之20万之归扣依据为何?是1148-1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