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来源:104年调特4等调工组
甲为开发自己位于限建区的建地,遂向承办建筑执照的乙商妥以新台币500万元的代价,由乙协助甲完成建照发放,并先交付前金100万元;惟因乙迟迟未能完成建筑执照的核发,甲觉得受骗,遂向检方自首犯情,经检察官以被告身份传唤乙到庭,乙见事迹败露,亦坦白不讳。检察官认犯情单纯、事证明确,在未调查其他证据下即提起公诉。请详附理由说明法院审理甲、乙之犯罪时,应否调查其他必要之证据?
这是刑诉的题目
不过我在想 应该有共犯的自白是否能作为另一共犯自白的补强证据 的考点
那就要先说明甲和乙是否为共犯
问题来了
乙是公务员身分吗
如果是的话
甲、乙二人才能分别成立s122III、s122I吧
才能接着论是不是共犯 接着讨论自白
但如果不是
感觉乙只是类似帮你送件的跑照公司
应该就不是公务员了吧
这样甲不就没犯罪了吗
疑惑中
再麻烦各位大神了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