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大好
针对5/29公布的刑法修法内容
除了增加凌虐相关规定、删除部分犯罪从事业务之人身分加重处罚外
其余普遍为提高法定刑等等...
但我比较有疑问的是 第321条的加重窃盗罪
修正内容如下:
犯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六款加重事由没变,略)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依据新修正第321条内容的第一项,是指犯前条第一项(窃盗罪)及第二项(窃占罪)而有
六款加重事由之一即构成加重窃盗罪。
我疑惑的是,依此条文解释,排除了前条第三项(窃盗、窃占未遂)构成加重窃盗之可能
,即使具备六款加重事由,仍然不会构成加重窃盗罪吗?
我自己的解释是引用第321条第二项: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将第321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行为样态加入未遂犯,即可构成加重窃盗未遂。
不知道这样的理解正不正确?
又或者新修正的第321条内容改成以下:
犯前条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六款加重事由没变,略)
是否更为通顺?
纯属个人浅见,请各位高手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