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n5566 (休息是为了继续休息)》之铭言
: 最高法院102年第9次刑庭决议
: 及
: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264号判决
: 的见解
: 刑法185-4不含故意肇事
: 故意的话就应该成立杀人或伤害罪
: 但777号却认为含故意肇事
: 请问有哪位大师可以解决小弟疑惑??
一些想法,恳请各位大大赐教。
案例一:
甲驾车故意撞伤乙后逃逸。(轻伤)
案例二:
甲驾车过失撞伤乙后逃逸,事后过失伤
害部分与乙以1亿元达成和解,乙撤回
告诉。(轻伤)
依照102年9次刑议见解。
犯罪能量较高的案例一,甲只须负故意
伤害罪。
反而案例二的甲,即便过失伤害与告诉
人和解,却仍然需要受到肇事逃逸罪的
追诉。
还是小弟搞错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