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报] 释字777号【驾驶人无过失及情节轻微

楼主: brella (府城严选臭懒趴)   2019-06-01 11:35:55
※ 引述《ken5566 (休息是为了继续休息)》之铭言
: 最高法院102年第9次刑庭决议
: 及
: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264号判决
: 的见解
: 刑法185-4不含故意肇事
: 故意的话就应该成立杀人或伤害罪
: 但777号却认为含故意肇事
: 请问有哪位大师可以解决小弟疑惑??
一些想法,恳请各位大大赐教。
案例一:
甲驾车故意撞伤乙后逃逸。(轻伤)
案例二:
甲驾车过失撞伤乙后逃逸,事后过失伤
害部分与乙以1亿元达成和解,乙撤回
告诉。(轻伤)
依照102年9次刑议见解。
犯罪能量较高的案例一,甲只须负故意
伤害罪。
反而案例二的甲,即便过失伤害与告诉
人和解,却仍然需要受到肇事逃逸罪的
追诉。
还是小弟搞错什么@@
作者: walyun   2019-06-01 11:45:00
目的不同,案例一故意伤害后没有期待他留下来救助的可能。案例二有期待可能性(重点在逃逸不救助)
楼主: brella (府城严选臭懒趴)   2019-06-01 11:48:00
因为最近收到一个案子就是这样,原审法院认为甲不构成肇逃。但检方不爽,在上诉书讦谯该刑议。指案例一的部分。
作者: walyun   2019-06-01 11:52:00
是说我看到某些判决对故意肇事有松动,开始认为故意的也算
作者: ROCKMANX6 ( )   2019-06-01 11:56:00
运作起来就是这样没错。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6-01 12:58:00
你发现不合理的地方了 因为102决议结论是错的我觉得777出来后 应该会让不同意决议的法官有了判决的依据
作者: WESTONE (oreztsae。里)   2019-06-01 13:31:00
一起读判决的粉专有提到释777中对此议题讨论,可参考。
作者: damonwhk (Damon)   2019-06-01 13:34:00
肇逃是危险犯的概念,保护目的不同。不该排除故意。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9-06-01 18:27:00
这样撞人后逃逸算单一行为吗?既然故意撞人本来就不太可能有救助行为,那撞人本身应该算单一行为一罪一罚?
作者: socepkea (猫头鹰)   2019-06-02 21:40:00
肇逃不可能期待嫌疑人救护,怎么会不该排除故意?我故意肇事致人受伤,然后还负救护被害人义务?如果我故意伤害人,若不采取救护措施难道也犯遗弃罪?
作者: y0707186 (新阿姆斯特旋风喷射阿姆)   2019-06-03 13:42:00
第一 犯罪能量是个没有意义的定义 再来 即便成立仍是想像竞合掉 最后 其实这问题从法定刑切入也可以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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