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en5566 (休息是为了继续休息)
2019-05-31 20:06:03解决
实务过往认为无过失也算肇事
学说则持否定见解
的争议
但有新的疑问
依照
最高法院102年第9次刑庭决议
及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264号判决
的见解
刑法185-4不含故意肇事
故意的话就应该成立杀人或伤害罪
但777号却认为含故意肇事
请问有哪位大师可以解决小弟疑惑??
作者: ejrq5785 (ejrq5785) 2019-05-31 20:14:00
黄昭元大法官意见书[9]有,你可以参考看看,刑法我菜
作者:
y0707186 (新阿姆斯特旋风喷射阿姆)
2019-05-31 20:49:00故意我觉得不能成立 没有期待可能 而且也能成立杀人了
故意如果可以成立就竞合啊 又没差用抽象的期待可能性限缩文义才很奇怪吧
作者:
barkids (solar)
2019-05-31 21:34:00有权解释之位阶不同,判例与最高法院之决议等同命令,大法官解释法律位阶等同法律,解释宪法位阶等同宪法。退万步言,纵位阶相同,也是直接引用后法优于前法之法理。
作者:
damonwhk (Damon)
2019-05-31 22:20:00饕甲故意撞伤乙之后、不理会乙的伤势就开车走了、不就是故意肇事吗?
通常是用期待可能性去套啦 就跟刑法不处罚灭自己的刑事被告证据 或者自己脱逃也不构成犯罪
作者:
opm (活着堆好积木)
2019-06-01 07:36:00肇事跟逃跑两回事吧?
高雄高分院101交上诉120,撞伤人逃逸,律师帮他辩称是故意撞的不构成该罪,没跟被告沟通好,被告还是说非故意,所以仍然判刑。
作者:
y0707186 (新阿姆斯特旋风喷射阿姆)
2019-06-01 11:16:00所以处罚逃跑本来就是很奇怪的事啊
作者:
walyun 2019-06-01 11:49:00可能是保护法益问题,如果是包含责任厘清,纵使故意肇事仍然有厘清责任义务
都成立阿,只是想像竞合变杀人,所以通常会直接讨论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