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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高考-民法总则、亲属与继承编第三题
甲无父母子女,死亡时遗产总计为新台币(下同)100万元,继承人为妻乙和其三个弟弟
,分别为二十三岁之丙、二十一岁之丁和十九岁之戊。继承人在甲死后始发现甲欠债权人
己100万元,四人遂直接将遗产100万元偿还己。偿还己二个月后,继承人又发现尚有一债
权人庚,债权额高达300万元。请问庚得对何人主张其债权?主张多少?继承人间之责任
又应如何分担?
(一)主张多少
1162条之一 第一项
继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之一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者,对
于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之全部债权仍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以遗产分别偿还。但不得有害及
有优先权人之利益。
庚之债权三百万,总债权四百万
总遗产一百万
庚得主张(300万/400万)*100万=75万
(二)对何人主张
1162条之二 第一项及第二项
继承人对于违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者,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得就应受偿而未受偿
之部分,对该继承人行使其权利。
继承人对前项应受偿而未受偿部分之清偿责任,不以所得遗产为限。但继承人为无行为能
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在此限。
故庚得对继承人乙丙丁戊主张
(三)如何分担
1153条第二项
继承人互相间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外,按其应继分比例分担
之 。
兄弟为第1138条第三顺序之继承人,依第1144条配偶与第1138条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
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之二分之一。
兄弟再依第1141条同一顺序之继承人有数人时按人数平均继承。
应继分比例
乙:丙:丁:戊=3:1:1:1
以下为我的问题
我的看法为
戊之应继分为 100万/6>须偿还 75万/6
就算依1162条之二之但书以所得遗产为限也够偿还
故如何分担
为 乙37.5万 丙12.5万 丁12.5万 戊12.5万
但是网络上补习班的拟答为
而乙丙丁戊对于庚之75万,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如前已述。而戊之部分,既已所得遗
产为限负责,则戊未分得遗产,自得主张免责,故该75万,于继承人乙丙丁间,自应按其
应继分比例分担。
乙:丙:丁=3:1:1
故乙45万 丙15万 丁15万
(目前看了三个参考答案的都是45万15万15万)
我自己想所得遗产为限应该跟限定继承一样,不以真的有分得为原则,请各位大大解惑,
谢谢
我觉得是因为1162之2第二项但书,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得主张仅以所得遗产为限负责,而其他人则依1162之2第二项本文不得主张以所得遗产为限,故而即使乙丙丁亦无分得遗产仍需负担清偿责任。
作者: eugene0813 2019-05-24 19:11:00
甲之遗产清偿己后已无剩余,故戊对75无须分担。
楼主: adult0478 (老不修) 2019-05-24 20:07:00
感谢回答 在遗产清偿无剩余 戊之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故在遗产无剩余之情形 不用分担75万
作者: leo8847 (阿宗) 2019-05-25 02:21:00
我觉得你没搞懂法条的意思这种类型未偿还的我称为无限责任,则未成年就是有限责任,这样比较好记剩下的就大致楼上几位先进都说了
楼主: adult0478 (老不修) 2019-05-25 08:59:00
了解 之前一直像错 1.想说戊有应继分但都用在清偿己的债务 并非未分得遗产 2.所谓以继承遗产为限指的是最大偿还限度为应继分的金额但后面想到限定继承为保护继承人之制度 以所得遗产为限为继承之遗产的额度 不应该由继承人从遗产之外拿钱来还
作者: leo8847 (阿宗) 2019-05-25 10:17:00
基本上有向法院申报遗产清册或是法院命其申报就是用遗产限度内还,如果都没做到就是要按原本应该环的比例对债权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