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下列有关职务著作之叙述,何者错误?
(A)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如无约定时,著作权归受雇人所有
(B)职务著作之著作权归属,得由当事人以契约约定
(C)当事人得约定,于著作完成时,由雇用人取得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
(D)当事人得约定,于著作完成时,由受雇人取得著作人格权,而由雇用人取得著作财产
权
考选部的答案是(A)
著作权法第 11 条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
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
约定其著作财产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前二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著作权法第 21 条
著作人格权专属于著作人本身,不得让与或继承。
看完板友意见,及重新看完著作权法第11条跟第21条来看,我把“著作人”跟“著作权”
搞混了,考选部的答案是对的。
谢谢各位板友提供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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