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个问题主要的来源就是今天很热门的新闻
“九岁小孩存下自己的零用钱、压岁钱,购买一万元的游戏点数”
先一律不考虑民83的使用诈术,或者小孩窃盗父母的金钱等状况
也先不论“压岁钱”到底是否与“零用钱”一样是“可以自由处分之财产”
姑且一律视为民法84条的状况来好了
跟学长、朋友讨论到后来,实在没有明确结论
好像有正反两说
一派认为
既然法定代理人已经给予未成年子女零用钱
也就是事前“概括允许”在零用钱的范围内,子女的处分形同完全行为能力人
所为的法律行为一律有效
此时“不用”再讨论是否有“法定代理人合理可预见的日常生活所需范围”
其背后的思想应该还是“保护交易安全”or“在零用钱的范围内自主运用,有助于未成年
人身心发展”
另一派认为
子女处分其零用钱,终究限于“法定代理人合理可预见的日常生活所需范围”
特别在9岁的情形,有目的性限缩84条的适用。
因此,在讨论84条的情况下,终须将77条纳入考量
其背后的思想终究是“保护未成年人”
采取第一派的见解
麻烦的地方就是在,正如一般教科书讨论到行为能力时举的例子
“高中生购买机车,事后父母不同意,负担及处分行为无效”
但是倘若,该高中生是自己存自己的钱(打工、零用钱)买下该机车的呢?
实务上这种状况恐怕比偷钱更多
那么这种情况下,难道高中生自己存钱买汽机车也都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囉?
但如果是采后者的见解
终究是在“交易安全遇到保护未成年人时须有所退让”吧
不过
一来这已经超出民84条文义解释的范围了
二来,汽机车还好说,像游戏点数、高级耳机、高级相机等究竟“是否属于法定代理人合理
可预见之范围内”
说实在,有时候也不一定好判断阿
三来,“让未成年人自主分配零用钱有助于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发展”
其实我认为也是个很好的理由阿...XD
所以难道到后来,果真是价值判断,看个案下,采何者较有说服力囉?
今天大概都在想这个问题
不知其他前辈有什么想法呢?
又或者实务上有什么相关的判决呢?
(我的确有看到只要认定是民84之下所规范者,那么就算家长事后反对,该限制行为能力
人的法律行为依然有效)
想来请教请教QQ
感谢!
p.s
突然想到
还有学者主张所谓“相对无效”
也就是受法律所保护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抛弃受法律的保护
不过在今天的例子
纵使小孩想要主张相对无效
父母也不同意就是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