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108身心特考一般行政民总与刑总 第3题
甲驾驶联结车为业,载运H形钢条前往A地送货,没有注意前方回堵,赶紧踩煞车,发现后
方钢条因惯性向前推挤,甲不敢再踩煞车,因为害怕钢条会贯穿驾驶座而危及自己生命,
只好让车辆向前追撞乙驾驶之大货车,乙车又撞上前方丙驾驶之轿车,造成丙车全毁,惟
乙、丙仅受轻伤。试问:甲之行为应如何处断?(25分)
此题与人讨论(读书会)
我的想法 (一)甲撞上乙车的行为不会构成刑法284条业务过失伤人罪
T:客观上:甲撞上乙车,确实造成乙轻伤。主观上:甲也知道(认知)到
不踩煞车的行为会造成乙的轻伤。(构成要件该当)
R:根据刑法24条紧急避难,甲若是踩煞车则会使钢条贯穿导致自己生
命危险,为保护自己的生命法益,甲可主张紧急避难。(阻却违法)
所以甲不成立刑法284条业务过失伤人。
(二)甲撞上乙车的行为不会构成刑法354条毁弃损坏罪
T:客观上:甲撞上乙车,造成乙车受损。主观上:甲也认知不踩煞车会
造成乙车受损。
R:根据刑法24条紧急避难,甲为了自己的生命法益可主张紧急避难,
阻却违法。
(三)甲对丙的行为不构成业务过失伤害罪及毁弃损坏罪
T:客观上:人受伤车也损毁了,主观上:甲对丙虽没有认知及犯意,就
一般人认知,在道路上行驶不煞车,是有可能导致前车或是前前车
受伤及损坏的。
R:根据(一)(二)可主张紧急避难。
(四)甲造成乙丙受伤及车损的行为,乙丙可依民法请求救济
甲虽无刑法上责任,但应有民法上责任,乙丙可依民法184条请求甲
负损害赔偿责任。
友人想法:他认为应该没有这么简单,应该走自行招致的解法,所以他会让伤害跟损坏
罪都会成立,然后解成一行为数罪名,数罪并罚。我不懂为何能走自行招致
请问版上,有听过补习班老师的解法吗?还是有其他想法?我在网络上目前找
不到解答,恳请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