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刑诉第252条各款于260之适用

楼主: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5-03 16:05:06
※ 引述《ChiehKuo ()》之铭言
: ※ 引述《ChiehKuo ()》之铭言:
: : 板友好,
: : 我看纪纲刑诉今年课本C第67页时发现有个地方跟林钰雄教授、林俊益法官的教科书

: 容
: : 不一致
: : 纪纲课本括号2写252第1-4款不能用260(蓝色笔记是上课时老师说的)
: : https://i.imgur.com/bXysIub.jpg
: : 但是林俊益跟林钰雄课本都说适用260
: : 林钰雄版本
: : https://i.imgur.com/WBPaKQ8.jpg
: : 林俊益版本
: : https://i.imgur.com/UJPxu2J.jpg
: : 想请问为何会有这差异~
: : 感谢~~
: 朋友贴了纪纲老师粉专的文给我看
: 才知道自己在本板上问的问题引起老师不满、被老师截图贴到粉专
: https://i.imgur.com/cNDchuE.jpg
: https://i.imgur.com/q5HXbNA.jpg
: 我想自己有必要回复一下:
: 谢谢老师的批评与指教
: 您说我“刑诉读的不好,听完课程也不太会再去听一次,想一次,搞不好笔记还做的
不完
: 整”
: 我确实第一次接触刑诉 老师的课目前也还没上完 还没学好
: 于这方面确实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多多努力加强
: 跟老师说个抱歉
: 当时因为时间紧迫,我都是1.5倍速播放在听,可能有漏听的地方
: 然后因为刑诉上课其实是跳来跳去的
: 我一般会把可能需要再听的地方先稍微注记一下堂数跟时间
: https://i.imgur.com/JEdNt97.jpg
: 但这次发问部分当下听得懂就没有注记
: 所以完全不知道我不懂的这个地方是第几堂内容(我会再检讨一下自己上课方式)
: 为了节省一堂一堂分分秒秒的找的时间
: 我直接翻了林钰雄教授跟林俊益法官的书来帮助自己理解
: 然后发现跟老师说的似乎有不一样的地方
: 才跑上来发问
: 没想到问个问题会造成老师的困扰跟引起不满
: 再次跟老师道歉 不好意思
: 后来有位好心的板友st大跟我说是26堂后有去听了几次
: 我觉得自己听得懂老师上课内容的逻辑
: 但还是不清楚为何看起来跟林钰雄教授说法有异:
: 纪纲老师上课说的“252第一款因为曾有判决确定 就一事不再理了 就算有新事实新证

: 应该提再审或非常上诉 而非走260”(这部分我听得懂)
: 还有纪纲书上“纵使有新事实新证据,亦不得对于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 但是
: 林钰雄教授书上第二段写:“因欠缺实体之诉讼要件(指252第1-4款)或所谓的实体
条件
: (指252第8-10款)或必要条件(指253,254)而不起诉者,则有实体确定力,因此,

: 有第260条之两款法定事由,不得再行起诉。”
: 内容说的“252第1-4款非有260之两款法定事由,不得再行起诉”
: 应该就是指252第1-4款若有两款法定事由 可以再行起诉吧(反面解释?)
: 我只是想问清楚为什么一个说可以 一个说不行而已 怕是自己哪里没想通
这个部份就是林钰雄的书没有说的很清楚关系
然后你误解林钰雄的意思
认为两个人说得不一样
纪纲算是补充说明林钰雄书上这段
”有第260条之两款法定事由,不得再行起诉”
如果有260的事由 就算检察官的不起诉
有实体确定力 仍然可以再行起诉吗?
纪纲是就是在回答这个问题
如果是用252第一款 曾经判决确定而为不起诉
虽然不起诉有实体确定力
但曾经判决确定的救济方式应该是再审和非上
而不是重新起诉
其实林和纪纲说的并没有不一样
你误解不一样
然后网友不明所以跟着瞎起哄就变这样
不过也不能怪你
大家读书本来就会有不懂或误会
上来问问题是好事情
如果大家本来就都很会
补习班老师也就失业了
国考版的目的之一就是问课业
不用愧疚 不懂就问吧
: 关于认为我是造谣、诋毁、其他补习班工读生刻意放假新闻的部分
: 我想澄清一下
: 1.在原推文中我有说自己刚开始接触
: 用意就是希望透过这个特别强调来让其他版友知道我的见解很可能有误
: 2.我花了高于市价的价钱买了目前缺货的二手纪纲刑诉解题书
: https://i.imgur.com/yX9QQs5.jpg
: https://i.imgur.com/fpT936B.jpg
: 本人虽然没上过其他刑诉,无从比较,但我在看老师课本不懂时有参考两本教科书,
发现
: 有些地方老师解释的更清楚易懂,也爬过不少文才买老师解题书,我想这应该也可以
证明
: 我对老师的肯定
: 网络上文章就是这样
: 觉得有疑问的地方才会发文问
: 觉得好的地方通常不会特地发文讲
: 以上两件事情应该多少可以证明我并非工读生、竞争对手刻意散布谣言、诋毁等等的

: 对于自己发问会引起这次事件我也满意外的
: 也感到抱歉
: 最后,感谢几位网友替我说话,
: 也希望某几位网友不要再做没必要的人身攻击
: 相信这应该也不是纪纲老师的用意
: 谢谢
作者: ChiehKuo (Jas)   2019-05-03 16:21:00
非常感谢W大解释和安慰QQ
作者: ilove0shanya (姚教练)   2019-05-03 16:27:00
作者: tttggg (古意)   2019-05-03 16:30:00
推 长知识了 o( ̄▽ ̄)d good
作者: tsc1305 (无)   2019-05-03 17:46:00
作者: bettybuy (什么事都叫我分心)   2019-05-03 21:33:00
作者: travelaway (好习惯好人生)   2019-05-03 21:37:00
作者: pmpo (做自己时间的主人)   2019-05-03 22:53:00
作者: lunish   2019-05-03 23:19:00
推,加油加油
作者: leroydinozzo   2019-05-04 00:10:00
推,加油
作者: RRRtong (Rtong)   2019-05-04 00:14:00
推 加油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9-05-04 00:32:00
作者: tonyscat (Wall玛律呀)   2019-05-04 06:53:00
作者: METERESA   2019-05-04 17:40:00
推!
作者: duck777   2019-05-04 23:35:00
推推,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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