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punzel5566 (Rapunzel)》之铭言
: 小妹在看易台大的图说刑法总则一书时,课本提供一个案例是“甲认为砂糖可以毒死
人,
: 因此欲以此方法杀死乙。但甲却误把砒霜当成糖,加入乙的饮料中,而后乙毒发身亡
。”
: 个人的想法如下。
: 客观上,若无甲加入砒霜于乙的饮料之行为,乙就不会死亡,为不可想像其存在之行
为,
: 具条件因果。归责面,甲加入砒霜之行为系制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而此风险亦顺利
实现
: 于乙死亡上,甲可归责。
: 主观上,甲有意毒死乙。惟甲所认知是乙喝下加入糖的饮料而死,非喝下加入砒霜的
饮料
: 而死,此乃客观因果历程和主观因果历程相异的因果历程错误。按对应理论,需视错
误是
: 否为“无关紧要的不一致”。本题中,甲加入糖之行为非法所禁止的规范,而加入砒
霜之
: 行为系法所禁止的规范,因此客观上加入糖和主观上加入砒霜于乙饮料之行为非无关
紧要
: 之不一致,故甲未明知其将砒霜加入乙饮料,甲不具故意。构成要件不成立。
: 甲不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犯。
: 但若是医院案(枪杀乙,但乙在送往医院途中救护车翻覆,乙不幸身亡)这种案例,
是在
: 客观归责部分排除。
: 所以有点困惑上述案例(误把砒霜当糖)是应在客观归责部分排除,还是应该在主观
部分
: 排除故意?
: 还请各位高手赐教~~~
: [课业] 国考课业相关问题,历届考题的讨论,如学理观念的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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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课业文规范:
: 1.课业文不以标题和分类为标准,以文章内容为实质课业文审查。
: 2.禁止课业文问得答案后删除,除无人回应外,不论答案正确与否,均禁止删除。
: 3.发表课业文应附上来源、题目、自己解题想法,违者删除。
: 4.国考历届考题与考题观念讨论(书里看到的选这个)请附上想法、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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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删除文章会进入垃圾桶并不会消失,所以自删课业文绝对能查的到!!
这是蔡圣伟引进国内的学说
故意既遂归责
https://i.imgur.com/BOGZKnv.jpg
上面就是他书中举的例子
基本上一样
故意既遂归责是说
在审查故意既遂犯时
如果客观上的事实构成要件该当
行为人主观上认识或想像的的事实也构成要件
该当
还要审查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事实
是否能够评价为受行为人故意所支配
如果是 才能说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事实
是行为人的作品 成立故意既遂犯
简单的方法是寻找主客观两者重合的部份
看看是否成立故意既遂犯
本例中
行为人的犯罪计画是砂糖毒死人
客观上是砒霜毒死人
砒霜毒死人已经脱离砂糖毒死人的支配范围
主客观两者重合的部份是甲拿了一个白色结晶体给乙吃
这样会吃死人吗? 应该是不会的
所以客观上乙的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杀人故意
甲不能成立杀人既遂犯
分别检讨未遂犯和过失犯
重合部分应该改成甲拿结晶体给乙吃 比较正确 更正一下不过这在实务上不是很重要 因为实务上不会有人相信甲认为砂糖可以杀人
作者: verwaltung (正港查埔子) 2019-04-27 16:19:00
错误理论的最大问题是,在实务上,有谁会相信事实真相真这么离奇,所以理论归理论,看看能够应付考试即可,无庸深信。
易在上课的时候其实也有说,他不认为这东西会出在法研以外的地方就是XDD
很多错误理论 实务上不会发生 因为法官会认为被告的主观就是和客观一致 其他ˇ都是狡辩
作者:
noshfju (辅园店长)
2019-04-27 17:06:00不能犯?
作者: verwaltung (正港查埔子) 2019-04-27 17:08:00
不知有无机会认识原po?小弟是在多年思考及经过日本法官的提点之后才体悟到此一道理。
常见各种主观说的批评就是:只有神知道行为人心里想什么
简单来讲就是客观不法风险实现是不是自己预先计画的,如果是才故意既遂;如果不是则论错误,是这样吧?
作者:
swgun (杨 威利)
2019-04-27 17:55:00嗯…如果被害人是糖尿病患说不定就可能出现认为糖可能杀人的加害人了
作者:
opm (活着堆好积木)
2019-04-28 04:19:00不管被害人是不是糖尿病患,一次塞个20公斤糖下肚,都可以搞死人吧?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9-04-29 12:56:00塞20公斤 你知道20公斤多少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