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8条、228条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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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条之1函释 (1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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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宣导说明会简报 (10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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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简报上,“公发公司期末分派现金股利者,可由董事会决议”
可是在函释第1点又写“会计年度已终了,应依第228条规定办理,自无本条之适用”
如依第228条,则是由股东会决议
请问期末分派现金股利到底是要如何进行呢?还是我搞错方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