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刑诉缓起诉考题

楼主: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9-04-01 22:31:09
※ 引述《lululoveu (白白)》之铭言:
: 104高考法廉:
: 甲因酒后驾机车,遭警员临检查获移送地检署,检察官侦查后,为缓起诉处分。嗣甲在缓
: 起诉期间,向不详姓名友人借用机车,未料竟系赃车,遭警员查获移送侦办,检察官侦查
: 数月,无法确认甲之辩解属实,遂以甲涉犯窃盗罪提起公诉,其酒后驾驶罪之缓起诉处分
: ,于缓起诉期满后,遭撤销,并就甲所犯酒后驾驶罪提起公诉。惟甲涉犯之窃盗罪,最后
: 经法院判决无罪确定。试问:(一)检察官撤销甲酒后驾驶罪之缓起诉处分是否合法?
: 在网络上看到版本均是以103年台上3128判决为破题点
: 但题目中论述到“缓起诉期满后撤销”
: 所以思考方向:
: 1.期满后不能撤销,故检察官此举违法
253-3:
被告于缓起诉期间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检察官得依职权或依告诉人之声请撤销原处分
,继续侦查或起诉:一、于期间内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经检察官提起公诉者。
条文本身的要件是该犯罪【发生】且经【提起公诉】而非【撤销】于缓起诉期间内
因此所谓的【期满后不能撤销】,指的是【不能基于期满后发生的犯罪事实】撤销
故就本案,若暂先不考虑事后该罪经法院判决无罪及103台上3183【误植更正】
检察官撤销合法
更正:条文要件误将他案的提起公诉排除在缓起诉期间内。
补充:
原见解要表达的是只要他案的发生与提起公诉发生于缓起诉期间内,原案的缓起诉撤销,
不受该缓起诉期间之限制。早上和同学讨论了一下,大家都偏向检察官之撤销亦应于缓起
诉期间内为之的见解。我也没有确定的答案,但苟真如此,该题不需用103台上3183去解。
个人认为,在缓起诉期间内更犯他罪并经提起公诉其情节甚于260,权衡轻重,应无不许。
: 2.依103年实务见解,甲窃盗罪无罪判决,检察官所为之撤销缓起诉无效
承上,所以这题只有单考点,要从该号实务见解下手。配分太多的话
不妨讨论一下该号见解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该实务见解有提到在立法上,缓刑跟缓起诉的撤销法定要件确实不同
同样是要撤销,缓刑需要所犯他罪经法院判刑确定,但缓起诉不需要
这点应该是立法上考量到服刑跟被诉在侵害程度上之不同而有意差别
该号见解确实对于缓起诉的被告较有保障,但似乎也较偏离立法用意
既然在缓起诉案件中,该名被告最后也走完了诉讼程序获得无罪判决
似乎就不是很看得到造法的必要性与正当性了。如果先进有想到什么
实益的话,还请不吝分享指教
: 所以本题有双破点
: 请问各位大大这样思考方向有无错误呢
经查后更正:
林钰雄老师【缓起诉处分之撤销问题与瑕疵理论-最高法院相关裁判之综合评释】
关于【犹豫期满后之撤销】相关章节段落,以94台非287为例说明:
“被告经缓起诉处分确定,于缓起诉期间内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经检察官提起
公诉者,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三第一款规定,检察官固得依职权或依告诉人
之声请撤销原处分,继续侦查或起诉;惟其起诉仍应受同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之限制,
以原处分系在缓起诉期间届满前撤销者,或缓起诉处分期满未经撤销,而有发现新事实
或新证据,或有同法第四百二十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为再
审原因之情形之一者,始得为之。本件被告因犯窃盗罪,经台湾彰化地方法院检察署检
察官为缓起诉处分…,缓起诉期间一年,于九十二年十月七日确定,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缓起诉处分期满。嗣被告于缓起诉期间内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更犯窃盗罪,经台
湾云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向台湾云林地方法院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但台湾彰化地
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迟至上开缓起诉处分期满后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始行撤销原处分…
。依上开说明,台湾彰化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撤销原处分后,复向原审法院声请简易
判决处刑,其起诉之程序即属违背规定。乃原审未加细察,疏未从程序上为不受理之判
决,遽予论罪科刑,显有判决适用法则不当之违背法令。”
老师指出:
“犹豫期间内发生撤销事由,但检察官未及时发现或处理,及至期满后始撤销之问题,
主要涉及两个法条如何衔接的文义解释问题。亦即,本法第二五三条之三第一项撤销缓
起诉规定所称缓起诉(犹豫)期间,固然用以限定撤销事由发生之时间,但是否也用以
限定检察官亦必须于缓起诉期间内撤销?条文语焉不详。然而,对照同法第二六○条“
缓起诉处分期满未经撤销者…不得对于同一案件再行起诉”的用语应可推知,立法系采
肯定见解,而系争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八七号判决正是如此理解立法规定,因而强调
惟有在犹豫期间届满前始能撤销原处分。”
据此,本法第253 条之3 第1 项的法条原意为:“被告于缓起诉期间内,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检察官得‘于缓起诉期间内’依职权或依告诉人之声请撤销原处分,继续侦查或
起诉…”,换言之,未重复规定缓起诉期间,仅是单纯避免重复之立法技术考量。
虽然老师认为现行法欠缺撤销缓冲期间而有立法缺失等问题,然而依照现行法之规定,
253-3的撤销确实应于缓刑期满前为之(我输鸡腿了...)。
若此,原PO的解题方向正确,该题应以撤销已过犹豫期为由而违法,不生合法撤销之效。
后续的起诉,违反260,应依303第4款不受理判决。但此时引用103台上3183的见解,好似
就显得多余了就是。如果是要考103台上3183的见解,题目应该修正为合法撤销/起诉,惟
后案获无罪判决。
作者: birderent   2019-04-02 01:32:00
不同于你的想法:刑诉260缓起诉处分期满未经撤销效力等同不起诉处分,其实现的精神即法安定性,怎么可以将253-3解释为,缓起诉处分期满后仍得依照各款事由撤销。
作者: bettybuy (什么事都叫我分心)   2019-04-02 10:33:00
96台非232无效撤销缓起诉处分,缓起诉期满未经合法撤销,而违背260之规定再行起诉,303第四款,谕知不受理判决,参考看看。
作者: husky5566 (哈士奇五六)   2019-04-02 15:53:00
感谢分享
作者: lululoveu (白白)   2019-04-02 16:30:00
谢谢大大及留言的开示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9-04-05 11:44:00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100 年法律座谈会刑事类提案 第26 号,是在期间内撤,但期满后才送达,撤缓不生效力!举轻以明重,期满后才撤、送达,撤缓应也不生效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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