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reamsletter (drmaticking)》之铭言:
: 依实务与通说见解,民法260条非独立之请求权,若解约后仍要请求损赔,须依其契约解
: 消之原因请求相应之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如:依254解约请求损害赔偿一样回到231,
: 256回到226)
: 但我有以下问题:
: 1.那这样请求之损害赔偿系指履行利益或者信赖利益?
: 2.若解除消灭之系广义债之关系,且系溯及自始无效,那么狭义债之关系逻辑上也应该不
: 复存在,那为何还有所谓给付义务之违反?
: 3.究竟该条之损赔的意义系“因解约而生之损害”还是“因违约而生之损害”?(此牵涉
: 损害赔偿数额之计算)
: 我有问我的2个债法(债总跟债各老师不同)老师,一个认为260条可以作为请求权之基础
: ,1个认为不行,故想请问版友的意见,感谢各位!
一、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
要处理这个问题,要先弄清楚履行利益跟信赖利益的内容。原则上,
履行利益是契约有效下当事人可以享受的获利;而信赖利益是当事人
的缔约成本,也就是于契约无效/不成立时,当事人无法依契约享受
履行利益,只好退而求其次去请求信赖利益之赔偿(缔约成本的损失),
民法第245条之1、民法第247条以及民法第91条的损害赔偿都是指信赖
利益的损害赔偿,至于民法第226条、民法第360条、民法第495条等等,
既然都是基于契约的请求,这个损害赔偿就是指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
二、民法第260条之损害赔偿
民法第260条的损害赔偿,到底是信赖利益还是履行利益?逻辑上应该
视解除契约的效果而定。如果认为解除契约会使契约溯及消灭,那本条
的损害赔偿,应该是指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而言。如果解除契约只是发
生清算的效果,那契约仍然有效,本条自然可以解为履行利益的损害赔
偿。
(一)最高法院的有趣之处
依照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020号判例,契约经解除后,发生溯及消灭
之效果。依照上面的逻辑,此时民法第260条应该是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才是。但最高法院认为,民法第260条的规范目的,就是在使原本已经发
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例如因给付不能所生之损害赔偿),不因契约之
解除而受影响。所以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727号判例才会说,本条的
损害赔偿是指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如果依照此说,那本条就不该是独
立的请求权基础(本条不过在强调解除契约与损害赔偿关系而已),如
果要就债务不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还是要回去债务不履行的相关规定主
张。
(二)学说的回应
1、学说一:契约因解除而消灭,所以本条之损害赔偿应该是信赖利益
学者有认为,契约解除后发生溯及消灭的效果,既然契约已经不存在,
则当事人自无履行利益可言。所以民法第260条的规范目的,并非强调
原有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影响,而是因应契约消灭的结果,所发生的
独立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既然契约消灭,当事人即不存在
给付义务,既然没有给付义务(债务),就不会有债务不履行的问题,
所以本条的损害赔偿,系契约消灭后所发生之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
性质上系独立之请求权基础。
2、学说二:本条之损害赔偿是履行利益没错,但契约不会因解除而消灭
另外有学者认为,最高法院的结论没有错,契约的解除本来就不会影响
到既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最高法院显然误解了解除契约的意义。所
谓解除契约,不过使契约发生清算的效果而已(清算说),也就是原本
的给付义务转换成回复原状义务,契约关系根本不消灭。既然契约关系
不消灭,则原有的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自然也不会因此而受影
响。因此本条的规范意义确实如实务见解所言,并非独立之请求权基础,
仅在强调契约之解除不影响原有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已。
三、结论
学说二是从游进发老师的文章整理出来的(游进发,解除契约与债务不
履行损害赔偿,月旦法学杂志,第259期,页209-219。),有兴趣的人
可以去参考,我觉得这篇写得超赞,厘清了很多观念。简单来说,如果
认为解除契约会发生溯及消灭的效果,那民法第260条的损害赔偿就不该
是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如果认为民法第260条的损害赔偿是履行利益的
损害赔偿,那契约的解除就不该发生溯及消灭的效果。我们最高法院刚
好(真的很刚好)在两个问题上采了不同的见解,才会导致在解释上的
困难。学说一(印象中是黄茂荣教授的见解,但人在高铁上无法查资料)
跟学说二都有它的道理在,而且逻辑都蛮一贯的,从学说去理解这个问
题似乎会比较清楚。
因为刚刚在留言里面看到说我的书写得不够清楚(没有怪读者的意思,
很多时候如果读者不说,我们就不知道这边写得不够清楚,谢谢你点出
这个问题,我会在未来改版的时候注意),所以就浮上来简单说明,希
望能帮你厘清一些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