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关于民法260条

楼主: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9-03-29 18:01:59
依实务与通说见解,民法260条非独立之请求权,若解约后仍要请求损赔,须依其契约解
消之原因请求相应之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如:依254解约请求损害赔偿一样回到231,
256回到226)
但我有以下问题:
1.那这样请求之损害赔偿系指履行利益或者信赖利益?
2.若解除消灭之系广义债之关系,且系溯及自始无效,那么狭义债之关系逻辑上也应该不
复存在,那为何还有所谓给付义务之违反?
3.究竟该条之损赔的意义系“因解约而生之损害”还是“因违约而生之损害”?(此牵涉
损害赔偿数额之计算)
我有问我的2个债法(债总跟债各老师不同)老师,一个认为260条可以作为请求权之基础
,1个认为不行,故想请问版友的意见,感谢各位!
作者: stken12345 (郎君)   2019-03-29 18:13:00
对于2.的问题 所以有学说认为259解约之效果采清算关系说 若为溯及的话 那就不用特定259 直接依179不当得利处理即可 至于260应该就非请求权基础
作者: lijphart1982 (无趣)   2019-03-29 18:44:00
实务认为260非独立之请求权,学说的话有一派认为260为独立之请求权基础,于契约解除时可请求有关信赖利益之损赔
作者: tp943308 (尊爵不凡废文王)   2019-03-29 18:47:00
第一个问题 林政豪的书有讲过 但我还是看不懂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9-03-29 20:07:00
推荐游进发老师的文章,有完整的说明。
作者: kongfusuperm (霸道肥宅)   2019-03-29 22:12:00
契约已经成立,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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