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104年关务行政法 问题

楼主: puddingya12 (鲜奶布丁)   2019-03-23 19:03:15
想请问各位:
104年关务四等一般行政-行政法概要:
题目:
媒体广泛报导甲工厂排放废水造成河川污染,某市环保局调查后,认定事实无误,乃
对甲科处罚锾,但并未给予其事前陈述意见机会。请分析该科处罚锾处分之法律效果。
我的想法是此排放污水为明确客观事实,为行政程序法第103条不用陈述意见之情形。
此想法是否有误??
因与网络上找到的答案不一样,但记得林清老师上课有讲到排放污水的例子。
谢谢各位
作者: striker (黄金单身汉)   2019-03-23 20:23:00
竹围分关欢迎您!
作者: demmo (我和我的鱼)   2019-03-23 21:25:00
哈哈 竹围分关出动了
作者: dmxy (Barcssob)   2019-03-23 22:58:00
个人认为,虽然已经调查是事实,但不能只凭这点就不给予陈述意见的机会,还需要依照个案事实去判断,例如载病危的病患或是临盆的孕妇去医院而闯红灯,警察也都还是会问一下原因,行政机关为了避免被提诉愿和被上诉,通常都还是会给予陈述意见机会,客观上明白可以确认是“例外情形”,但不能以例外替代掉正当程序,这样就不符合原则了,所以这题还是以行政处分有瑕疵得事后给予陈述意见之机会而补正的方向去写比较好(内容也比较多XD)
作者: gotopark (无限风光在险峰)   2019-03-24 12:05:00
记得某老师说过 有限制到人民权利的 最好给予陈述意见的机会
作者: wings0713 (wings0713)   2019-03-24 15:04:00
竹围分关很可怕吗?
作者: Rainbowdays (Silvia)   2019-03-24 15:16:00
竹围分关XDDD 楼上到勤快爬文吧
作者: striker (黄金单身汉)   2019-03-24 22:20:00
竹围分关是台北关里,最轻松的单位…CP值最高!
作者: Aquariuskye (kufufu)   2019-03-25 18:03:00
我自己是偏向因为主管机关调查的时候没有依行程ꜳ9I加上行政法题型大部分都是偏向保障人民权利的,所以建议还是往可以给予陈述机会的方向写哦~~欸欸 前面被吃掉了…因为没有依39第一项,所以主管机关的调查不算客观明确事实,加上也没有充足的证据等等,所以不适用不用给予陈述那款。前面d大说的也很好 XD 不能因为例外而排除正当程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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