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室友是否具有保证人义务?

楼主: dmxy (Barcssob)   2019-03-01 20:40:08
※ 引述《babyxxx1205 (努力向上)》之铭言:
: http://i.imgur.com/vstu5yR.jpg
: 如此题
: 我看了两本参考书
: 其中一本说室友甲应该有阻止的义务
: 因此成立第320条第一项、第15条不作为普通窃盗罪
: 另一本说:甲不具有保证人地位
: 因此构成要件不该当
: 请问大家这样答案是什么?谢谢
个人浅见,有错还请指正
保证人地位分两类,保护保证人及监督保证人
定义就先不阐释,问题是在于,室友间是否有避免法益受到侵害之义务?
通说和实务皆认为室友在法律上,仅是单纯居住在共同空间之关系,并不具备保证人地位
,题目也没有特别说甲和丙之间有事实上的相互依赖关系或是紧密生活共同体,甚至还有
嫌隙,因此“甲不具有对丙的保证保证人地位”
但这题在考的保证人地位,并不是指甲和丙之间的“室友”关系的保护保证人地位
而是甲请乙帮忙,就有“监督乙的搬运行为”的义务,是在考甲对乙的“监督保证人地位

乙是这个居住空间的外来者,而乙是被甲请来帮忙的,甲对乙就有管护(监督)乙的义务
,因此“甲对乙就具有监督保证人地位”
甲知悉乙搬的是丙的笔电却没有告知乙,进而纵容乙破坏丙对笔电的支配关系,具窃盗故
意且有不法意图,成立不法构成要件
(另外,危险源应该是指对特定“物”的责任,我认为这题以“管护他人者”义务来写会
比较恰当)
遇到这种题型,应该要先确认题目在问的是谁与谁间的保证人地位,判断是保护者还是监
督者,就不会搞混了
作者: Help (Help)   2019-03-01 21:45:00
照顾长辈的外佣、住一起的姪女但感情不睦,有否保证人地位?
作者: Ct730d (2016唯一支持连胜文)   2019-03-01 22:42:00
作者: tge5052000 (天江响)   2019-03-01 22:58:00
原来监督危险源只能对物喔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9-03-01 23:16:00
危险源那个概念跟民法特殊侵权很像啊
作者: leeleelee9 (lee39)   2019-03-02 02:01:00
作者: febonach (真菌)   2019-03-02 12:40:00
纵容乙误拿就能推得有不法所有意图吗?我是觉得有点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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