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9-01-10 19:58:19民法第360条
买卖之物,缺少出卖人所保证之品质者,买受人得不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
价金,而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想知道要如何判断是物之瑕疵或是保证品质呢
想法:
因为物之瑕疵>在故意不告知时,出卖人方要赔偿
而
缺少出卖人保证品质,出卖人必定要负赔偿责任
但是不知道区分的标准在哪
问题:
那有没有例子跟准则,可以简单判断今天一个商品造成消费者损害
究竟是瑕疵(之后再论有无故意) 还是 缺少保证品质呢?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