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 瑕疵VS保证品质的判断(第360条)

楼主: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9-01-10 19:58:19
民法第360条
买卖之物,缺少出卖人所保证之品质者,买受人得不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
价金,而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想知道要如何判断是物之瑕疵或是保证品质呢
想法:
因为物之瑕疵>在故意不告知时,出卖人方要赔偿

缺少出卖人保证品质,出卖人必定要负赔偿责任
但是不知道区分的标准在哪
问题:
那有没有例子跟准则,可以简单判断今天一个商品造成消费者损害
究竟是瑕疵(之后再论有无故意) 还是 缺少保证品质呢?
谢谢大家
作者: febonach (真菌)   2019-01-10 22:51:00
我个人觉得是有点大包小的感觉,一个商品未达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但不一定有瑕疵,所以如果题目描述里面有提到出卖人有作保证的情况我会先就商品有没有到保证那个品质作审查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9-01-11 11:12:00
骂方赔偿的范围有固有利益与履行利益。卖方故意时,买方均可就履行/固有利益之损害请求损陪卖方保证时,视其保证内容而定东西保证不会坏,会坏我就赔你→ 仅保证履行利益东西保证不会坏,造成任何损失我都负责→兼含固有利益考题有曾出过,卖方也是该类商品之无辜不知情之受害者因无辜不知情与故意无关,又无对买方保证受瑕疵损害的买方,无法以360对同样受害的卖方请求赔偿
作者: ikariamman (肥宅~~~~~)   2019-01-13 16:33:00
瑕疵包含 效用 品质保证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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