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oleao (roleao)》之铭言:
: 我想藉标题问一下,课本写说抽像轻过失的注意义务最高(善良管理人)又说重大过失几乎
: 等同故意,这有点让我搞混了,课本这样说到底是哪个过失较严重呢?
民法的过失其实很像一种“考试及格”的概念,
必须先设下一个“及格标准”,才有办法去讨论“是否及格”,
而所谓的及格标准,就是“注意义务”。
第一种等级的及格标准(超爆干难),学说上称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所谓善良管理人,是“专业、谨慎、有经验”的人(这种人只活在想像当中=抽象),
行为人必须做得跟他“一样好”或“比他更好”,才有资格称作“无过失(及格)”。
第二种及格标准(有点难又不会太难),学说上称为“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
也就是以“尽全力的自己”当作及格标准(自己=具体的存在),
行为人只要“尽全力”,原则上就已经“无过失”。
第三种及格标准(普通偏简单),学说上称为“一般注意义务”,
也就是行为人只要做得跟一般人一样好,不要犯一般人不会犯的错,
就算“无过失”了。
另外过失又可以分成轻过失与重大过失,轻过失是指“轻轻犯错就有过失”,
重大过失当然就是“重重犯错才有过失”,上述三种及格标准,
第一种、第二种都属于轻轻犯错型(犯了善良管理人才会犯的错/未尽全力),
因此又分别称作“抽象轻过失”与“具体轻过失”;
第三种属于重重犯错型(犯了一般人都不会犯的错,比成龙还坏这样),
这时候就称作“重大过失”。
可以简单整理如下:
抽象轻过失=违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最严的标准、轻微的错即有过失
具体轻过失=违反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稍严的标准、轻微的错即有过失
重大过失=违反一般注意义务=宽松的标准、重大的错才算有过失
既然有轻微的错就有过失,就是“最重的责任(没有犯错空间)”了,
至于有重大的错才有过失,就属“较轻的责任(稍微有喘息空间)”了。
而民法在处理问题上,通常会设计一定的标准(及格线),
这时候就要随着标准去检验当事人有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考试及格),
举例来说——
1)在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时候,债务人仅就“重大过失”负责(民237),
此时代表债务人必须达到“犯了一般人不会犯的错”的程度,才叫有过失,
如果只是“未尽全力”或“没有像善良管理人一样好”,那还是无过失。
2)又例如有收钱的受任人,要负抽象轻过失责任(民535),
这代表该受任人必需“做得跟善良管理人一样好(或更好)”,才叫无过失,
如果“犯了善良管理人不会犯的错”,就是有过失(收了钱当然要认真点)。
希望这样的说明能帮助你厘清,这里真的不好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