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明知 X 已经死亡,却告诉 X 的仇人乙,赶紧趁著 X 昏睡,把握机会报仇。于是乙带着枪远远对着坐在 椅子上的 X 连开数枪,直到 X 倒在地上。
试问甲 、乙 分别 有何罪责?
行为不能发生犯罪结果,但要讨论是否[无危险],区分具体危险说,重大无知说等见解判断是否为不能犯
不负责任猜甲尸体毁损罪间接正犯 乙因为毁损罪不罚过失 加上杀人罪客体不存在 无罪求厉害大大给解答
先讨论乙 再讨论甲乙应该杀人未遂 甲应该教唆杀人未遂正犯或共犯应该是争点之一
作者:
nukjay (高大周杰伦)
2019-01-08 17:11:00回ch大,刑法187条就可以了,国考刑法不太需要用到特别刑法感觉应该不是杀人未遂耶,X已经死了论不到杀人了
乙不成立杀人既遂,因为X的死亡与乙的杀人行为不具因果关系,退步审查未遂乙成立杀人未遂,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杀人行为已着手(主客观混合说),再讨论一下是否有未能未遂的适用甲不成立杀人未遂教唆犯,主观上不具教唆既遂故意,因为X早已死亡,无法再死一次甲成立损坏尸体罪间接正犯,因为利用乙无损坏尸体之意思而犯本罪
作者:
pinny (天青色等烟雨)
2019-01-08 17:51:00乙主观上有杀人故意,纵然客体不存在而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还是能成立杀人未遂罪的。同意kevin大的观点。
我想起来了 客观不该当 主观该当 进入未遂犯审查提示
作者:
pinny (天青色等烟雨)
2019-01-08 18:02:00欸不对,应该说乙是主观罪名与客观罪名不一致的问题?所以乙是以杀人意思(重罪意思)犯毁损尸体罪(轻罪),此时重罪故意包含轻罪故意,依法条竞合(补充关系)应该论杀人(重罪)未遂。
我觉得乙应该不会成立毁损尸体罪,主观上没有毁损尸体的故意,纵有过失,仍不成立犯罪,因为本罪无过失犯的规定
作者:
pinny (天青色等烟雨)
2019-01-08 18:16:00请无视我第二个发言,那个前提是两罪要有同质重合关系,但是杀人跟毁损尸体的客体根本不一样,所以不适用QQ但乙应该是杀人未遂没错~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9-01-08 19:19:00乙当然是杀人未遂阿....不能犯是指行为不可能又不是结果不可能...
作者:
a5401920 (s h p)
2019-01-08 20:38:00乙论271未遂犯,但甲不成立271的教唆或间接,因为他主观上认知到X死了,根本不会有故意至于甲是否有毁损尸体不太清楚,刑分还没唸到哪里
作者:
howang (火旺)
2019-01-08 21:26:00同意k大见解,未遂不罚,有客观危险、具体危险及重大无知说,若采通说见解乙是杀人未遂;另外甲是知悉完整资讯之人利用无知的乙毁损x之尸体,为间接正犯。如果有误多请指正,谢谢
作者: NT500 (生来犯罪人) 2019-01-08 21:39:00
大家是不是忘了杀人罪的客体必须是自然人…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075号判例:上诉人向某甲开枪时,某甲已为某乙殴毙,是其所射击者为尸体,而非有 生命之自然人,纵令该上诉人意在杀人,因犯罪客体之不存在,仍不负杀人罪责。
作者: tge5052000 (天江响) 2019-01-08 22:23:00
十分怀疑是不是有人故意反串混淆视听...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9-01-08 22:37:00判例一出 谁与争锋
对 教唆犯是双重故意 甲不成立教唆犯kevin大解的才是正确那判例是28年 采客观未遂理论.....
作者:
kb67246 (SAKAMOTO)
2019-01-08 23:29:00刚上完刑总,依稀印象尸体并非“人”,如果用不等价客体来看,是否已阻却故意?至多论过失毁损?
ajfj大有说到 现在采重大无知理论95年修法后 实务上已改变标准
1. 客体不能但行为有危险,到底为何不成立杀人未遂? 2.不等价客体错误写上去也可以,阻却毁损故意以后还是要讨论杀人行为的主观不法 这串大家反串的真认真^_^
作者: NT500 (生来犯罪人) 2019-01-09 06:41:00
的确考上已经是多年前的事,但个人认为乙的行为当下行为客体从头到尾都不是自然人,而是尸体(物),如果要论杀人罪,在“进入三阶前”的前审查阶段就有问题了,如果行为客体是活人,甲骗乙手上的玩具枪是真枪,乙因而开枪,才会进入三阶讨论行为是否造成生命法益危险,以上是个人见解…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9-01-09 07:24:00个人认为如果实务改变当然从主流,但是后判例没有必定推翻前判例吧,毕竟不是释字除非新判例说某年判例不再沿用
先把客观危险、具体危险及重大无知 这三种搞懂吧同意er大 xd
感觉是学说论理间的问题而不是实质讨论的问题了...
作者:
panex0845 (胖克æ€)
2019-01-09 14:54:00杀人罪的客体必须是自然人 客观上客体不符合 下面就不用再讨论了 请另外开罪名 找不到请参照刑1题目改一下 假设X是比照X制作的拟真娃娃 行为人要负杀人未遂不是很奇怪吗
作者:
panex0845 (胖克æ€)
2019-01-09 15:06:00我真的怀疑是不是有人故意来误导视听减少竞争对手
真反串不懂主观未遂理论、客观未遂理论、主客观混合理论吗?
假设X是比照X制作的拟真娃娃-->行为人还要负杀人‘既’遂,那才是奇怪
应该不会有人心机这么重吧 真是这样很缺德 大家一起来祈祷他/她考不上
作者:
panex0845 (胖克æ€)
2019-01-09 16:27:00作者: loveciel (ciel) 2019-01-09 18:18:00
某p不要秀下限说别人反串好吗?你说的就是主客观理论被攻击的点 不代表不成立未遂好吗?推回来
作者:
panex0845 (胖克æ€)
2019-01-09 18:42:00大家来这边就是来考试的 不是来做学问的 实务怎么看答案怎么选才是上策
作者: Yakei 2019-01-09 22:46:00
判杀人未遂到底哪里奇怪..有这么恶毒的杀意
推文认为杀人未遂是奇怪的结论 大概都是客观未遂论者 但没认知到自己是客观未遂论者记得三说写出来 乙无罪的话就采客观未遂说 分数才拿得到 千万不要采重大无知论 结果乙无罪
作者:
ken5566 (休息是为了继续休息)
2019-01-10 00:26:00键盘专家来了~乙杀人未遂,甲毁损尸体间接正犯○
甲毁损尸体间接正犯+教唆杀人未遂(误)乙毁损尸体(误)+杀人障碍未遂讨论何谓不能犯,实务与学术客观相当因果难让乙“预见”对方死亡大概这样吧,似乎用不到归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