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排版有问题把字吃掉了,原文重新修正完毕)
自己仅是粗浅的刑法总则学习者,但很多观念学说混淆不清。
恳请各位前辈不吝指正赐教以下问题,感激不尽。
以下是问题跟个人想法:
Q1:如果甲用割喉放血的方式慢性致乙于死,在放血过程中,迳行离开,
最后乙亦失血过多而死。以下讨论:
1.割喉行为论以杀人未遂:加害人具有主观杀人犯意,依据主客观混合说,
行为人割喉放血的犯罪计画,依据客观上一般人的观点具有危险,已达着手,
惟尚未造成死亡结果,论以未遂。
2.离去行为论以不作为杀人既遂:加害人放任被害人离去,其割喉放血的危险前行为,
构成保证人地位,有救助义务却消极不作为,与积极作为等价,若加害人实行救助行为,
则被害人有相当机率得以存活,加害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间,具有准因果关系
以及相当因果关系。
3.无阻却违法且无阻却罪责事由
4.加害人对被害人割喉放血与离去的两个行为具有时空密接性,侵害同一生命法益,
惟两个行为各具有独立性,杀人未遂及不作为杀人既遂,依据刑法第51条,
数罪并罚,分别宣告其罪之刑。
Q2:加害人以重伤害故意殴打被害人,犯行结束后迳行离开,惟被害人却因失血过多而死。
这样要论以
(1)加重结果犯
(死亡结果主观上未预见,但客观上能预见且无重大因果关系偏离)
或是
(2)重伤既遂+不作为杀人既遂+数罪并罚
(保证人地位+准因果+相当因果+具独立性双行为)
以上拙见,恳请善心前辈们予以指导。
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