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法问题

楼主: sky2327189 (安心豪)   2018-12-11 20:23:57
(之前排版有问题把字吃掉了,原文重新修正完毕)
自己仅是粗浅的刑法总则学习者,但很多观念学说混淆不清。
恳请各位前辈不吝指正赐教以下问题,感激不尽。
以下是问题跟个人想法:
Q1:如果甲用割喉放血的方式慢性致乙于死,在放血过程中,迳行离开,
最后乙亦失血过多而死。以下讨论:
1.割喉行为论以杀人未遂:加害人具有主观杀人犯意,依据主客观混合说,
行为人割喉放血的犯罪计画,依据客观上一般人的观点具有危险,已达着手,
惟尚未造成死亡结果,论以未遂。
2.离去行为论以不作为杀人既遂:加害人放任被害人离去,其割喉放血的危险前行为,
构成保证人地位,有救助义务却消极不作为,与积极作为等价,若加害人实行救助行为,
则被害人有相当机率得以存活,加害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间,具有准因果关系
以及相当因果关系。
3.无阻却违法且无阻却罪责事由
4.加害人对被害人割喉放血与离去的两个行为具有时空密接性,侵害同一生命法益,
惟两个行为各具有独立性,杀人未遂及不作为杀人既遂,依据刑法第51条,
数罪并罚,分别宣告其罪之刑。
Q2:加害人以重伤害故意殴打被害人,犯行结束后迳行离开,惟被害人却因失血过多而死。
这样要论以
(1)加重结果犯
(死亡结果主观上未预见,但客观上能预见且无重大因果关系偏离)
或是
(2)重伤既遂+不作为杀人既遂+数罪并罚
(保证人地位+准因果+相当因果+具独立性双行为)
以上拙见,恳请善心前辈们予以指导。
万分感谢。
楼主: sky2327189 (安心豪)   2018-12-11 20:42:00
电脑打字排版,用手机看起来怪怪的,请见谅...
作者: luluhihi (三星杀手Lamigo)   2018-12-11 20:44:00
题目没说被害人最后死了没?被告为何离去?题意不清耶离开的行为,如果主观已经无杀人犯意,就不会有不作为杀人喔此外,如果不离开,被害人也还是会死的话,离开的行为跟死亡结果就没有因果关系了第一题 割喉行为 造成死亡结果 有相当因果关系 违法有责杀人既遂。至于离去行为 无杀人犯意 且 就算未离去也不会救被害人 故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8-12-11 21:02:00
既然中间没有偏离预见 或是其他中断因果 直接论杀人既遂 (因为他的杀人手法就是放血)
作者: luluhihi (三星杀手Lamigo)   2018-12-11 21:05:00
第二题 重伤致死 加重结果犯。至于离去的行为乃前行为的一部份 评价前行为 即为已足。总结 不需要说每个离去的行为都必须给与评价被告通常都会离开犯罪现场的除非有驾驶肇事 才会需要特别去评价犯行之后离开的第二行为
作者: nukjay (高大周杰伦)   2018-12-12 05:02:00
第一题论杀人既遂即可,杀人对于被害人就没有保护人地位了;第二题论重伤害致死罪
楼主: sky2327189 (安心豪)   2018-12-12 07:45:00
学理可以写,因为不具加害人的期待作为可能性吗,所以没有保证人地位吗?如果这样可以,就更懂了@@
作者: luluhihi (三星杀手Lamigo)   2018-12-12 09:40:00
我觉得离开的行为是整体行为的一部份 而整体行为已经评价过了 所以就不用再重复评价了除非有额外侵害到其他法益 或 扩大原本侵害的严重性 才需要额外评价
楼主: sky2327189 (安心豪)   2018-12-12 12:34:00
非常感谢lu大、t大、n大的指导!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8-12-12 23:36:00
第一题问题完全不干杀人未遂跟不作为杀人的事 当同时存在作为与不作为时探讨何者较具重要性 但这也完全不必讨论 更不会出现竞合的问题应该说 要讨论也不是不行 但在选定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的时候用比较重要关键的那个再来就是不要讨论未遂了.... 完全实现所有构成要件就已经既遂了 然后在未遂犯的讨论已经从事构成要件行为就建议直接形式客观说带过就好第二题就是加重结果犯 问题一样主要不在不作为 先讨论重伤罪成立再讨论重伤致死 讨论重伤致死要在加上17条的构成要件 因果关系补习班我猜是教客观归责那套但我建议用条件说再加上是不是具备客观遇见可能性就好再来这两题还有遗弃罪讨论的空间不过学刑分再讨论吧
作者: cukesdubie (Alan)   2018-12-13 00:50:00
推原po与回文,收获良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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