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对于此考古题我有些疑问,但网络上找了许久的相关例题,仍是不太理解
甲小开与乙女星于民国99年1月1日结婚,乙之父亲丙赠与乙结婚礼金新台币五百万元,并表明将来其百年后无须计入总遗产计算。乙以其演戏报酬为甲清偿赌债三百万元,乙婚后演戏报酬所得为一千万元,甲、乙二人于民国99年6月30日协议离婚。则甲、乙夫妻财产应如何分配?
讲义的解答写着:
乙婚后所得1000万,其中300万虽为甲偿债,惟乙对甲依第1023条有偿还请求权,故乙婚后财产为1000万,而甲婚后财产为0。甲原得请求500万,然因乙对甲有300万债权,故甲仅得请求200万。
我不明白为何不能这样解:
甲婚后负债300万,乙婚后所得1000万,甲得请求650万。
或是
甲:0(现有) - 300(由配偶偿还之债) = -300
乙:700(现有) + 300(为配偶清偿之债) = 1000
甲得请求650万。
“替他方偿还负债”这部分是我的主要疑问,为何这题的详解是用债权解释,但网络上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