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ok1126 (Nok)
2018-10-23 13:32:34毁败这个我没问题,但严重减损到底有没有一个比较适合的定义呢?
网络上找到答案众说纷云,有看到什么自愈说或是复原说等等。
今天题目是问说“耳朵受到重击,剩余两成的听力”,我个人觉得是因为相
较于常人,当事人已经少了常人八成的听力,生活上会有诸多不便,已达严重减损的地
步,故适用刑法上对于重伤的定义(第十条第四项第二款)
下一小题则问说“鼻子被割去,但仍然可以呼吸及分辨气味”,个人认为,
鼻子被割去为毁容,不能回复原本之容貌,适用同条同项第六款规定。
想请教一下,我的观念有错误的地方吗?谢谢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