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刑法上对于重伤之严重减损的定义

楼主: nok1126 (Nok)   2018-10-23 13:32:34
毁败这个我没问题,但严重减损到底有没有一个比较适合的定义呢?
网络上找到答案众说纷云,有看到什么自愈说或是复原说等等。
今天题目是问说“耳朵受到重击,剩余两成的听力”,我个人觉得是因为相
较于常人,当事人已经少了常人八成的听力,生活上会有诸多不便,已达严重减损的地
步,故适用刑法上对于重伤的定义(第十条第四项第二款)
下一小题则问说“鼻子被割去,但仍然可以呼吸及分辨气味”,个人认为,
鼻子被割去为毁容,不能回复原本之容貌,适用同条同项第六款规定。
想请教一下,我的观念有错误的地方吗?谢谢各位了。
作者: adrian1993 (Yoshimura)   2018-10-23 16:15:00
哈利....波特.....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10-23 13:48:00
你是说像佛地魔那样?
作者: pinhanpaul (没风度到极点的病)   2018-10-23 17:10:00
有一种冷叫做妈妈觉得你冷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8-10-23 16:41:00
有一种严重毁损叫法官觉得严重
作者: luluhihi (三星杀手Lamigo)   2018-10-23 16:50:00
不治或难治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8-10-24 05:03:00
感觉你的观念没有错,但这种题目就是这样严重不能一概而论(X) 有一种严重叫法官觉得严重(O)例如胰脏被割一大块,或是肾脏被偷一颗算不算重伤都有判决支持,所以就...涵摄记得细致一点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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