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律师宪法讨论区

楼主: pinhanpaul (没风度到极点的病)   2018-10-23 04:02:01
律师宪法题
我的拟答(献丑了 >/////<)
有错请狠狠鞭打( 啊~~~啊~~~ <3 <3 <3 )
(一)法院应依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意旨,适用刑法第309条第1项,于个案中综合判断
1. 言论自由为宪法所保障,人格权亦为宪法所保障, 法院应就基本权冲突予以
综合判断:
(1) 按宪法第11条规定,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出版之自由,又按司法
院释字(下称释字)第509 号解释意旨,言论之目的,在于“表现自我”
、“沟通意见”、“发见真理”与“健全政治制度”。在学理上又有认
为,言论等自由与宪法第14条之集会结社自由,通称为“表意自由”,
乃为与展现人格不可或缺重要的一环,故宪法应给予最大限度的保障。
(2) 再按刑法第309条第1项设有公然侮辱罪之规定,其目的应在于保护相对
人之人格权。惟第311 条就表意人之言论设有例外不罚之规定,惟应与
公益事项有关:
a. 表意人为单纯陈述事实或为善意之评论
b. 表意人已善尽查证义务而为言论
c. 于议会中之答辩或基于自卫所为合理之自辩
d. 关于重大公益事项所为之言论
(3) 在数基本权互相冲突时(如题旨中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之冲突),应如何
衡量孰轻孰重之问题,法院审查时应注意下列情形:
a. 权利之本质、权利受影响之范围、 时间、程度,以及是否有可回复
性为判断。
b. 如为政治性言论、学术性言论等高价值言论 ,则为高价值言论,应
受最大保护; 如系商业性言论甚或仇恨性言论等,仅能受到中等保
障及低度保障(释字第414号解释意旨参照)。
c. 言论人之评论是否出于善意,陈述之言论是否为事实?
d. 表意人是否已经善尽自己穷尽查证之义务, 而信其讯息为真实而转
述?
e. 表意人是否因不得已情形,出于自卫、自辩而为言论。
f. 涉及者为重大公益?或仅为个人私领域(私德事务)?
2. 如经判断后难以判断何者较受保护,或保护程度应相当者, 此时依刑法之谦
抑性原则, 应肯认此时应着重保护表意人之言论自由,是以,即不得依刑法
规定予以相绳。
3. 综上, 法院就此应参酌上述因素解释并适用刑法公然侮辱罪之规定,并就个
案情形予以综合判断,以符合宪法保护言论自由之本旨。
(二)
1. 释宪主旨: “就刑法第309条第1项公然侮辱罪牴触宪法第11条言论声请司法
院大法官解释宪法”
2. 程序部分:
(1) 按释字第371号、第572号、第590号之解释意旨,依宪法第80 条之规定
,法官依法律独立审判,不受干涉。又各级法院法官于审判时,就适用
之法律有违宪确信时,应以之为先决问题,裁定停止诉讼,声请司法院
大法官解释宪法 (惟若是最高法院法官,则得直接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
案件法第5条第2项声请之)。
(2) 依题旨,法官于审判时,发现系争法律牴触宪法,且如已达违宪确信,
应以之为先决问题,裁定停止本案诉讼程序,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宪
法。
3. 实体部分:
(1) 系争规定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
a. 依释字第432号、第545号解释意旨, 宪法有“明确性原则”之要求
,即规范之意义非难以理解,为由相对人所能预见, 且得由司法机
关判断者。又就专业事项之意义,如能由专业团体理解判断者, 仍
与明确性原则相符。
b. 按题旨,系争规定使用“侮辱”为要件,虽实务上对于侮辱, 系指
以不当之言语或行为侮辱相对人, 使相对人之人格或尊严受到贬损
者而言。惟所谓侮辱一词其意义本难以理解, 且相对人亦难有预见
性,且司法机关在审查时,就相似案件是否构成侮辱, 向有截然不
同之见解,显然欠缺可审查性。是以, 系争规定与宪法要求之“明
确性原则”不符。
(2) 系争规定牴触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意旨
a. 按系争法规之目的,应在于保护相对人之人格权, 而其采用刑罚作
为其手段,固然有助于目的之实现(参酌释字第476号解释意旨, 比
例原则须符合适当性原则(手段有助于实现目的)、必要性原则(须为
最小侵害性)以及衡平性原则(保护与侵害不得显失均衡)), 然就系
(注:这边释字插入时点不太好,但发现时已经来不及收手了...QQ)
争规定限制者,乃特定言论之表达, 性质上已经涉及基本权核心之
限制,且其采用刑罚,不可谓不重, 故在必要性原则的审查上,应
该认为至少采取中度审查标准(手段与目的必须有实质性的关联) ,
而不能仅采低度审查标准(手段与目的仅要求合理关联性即可) ,然
采行政罚之处罚,亦能达到喝止之相当成果。职此以言 ,是否仍须
采取较激烈的刑罚方式作为手段,实有疑义, 是以,不能谓系争规
定手段与目的间已经达到实质关联性的关系,亦即, 系争规定不符
合“必要性原则”之要求,而与“比例原则”有违。
b. 承前,系争规定不符合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之要求, 牴触宪法保障
言论自由之意旨。
4. 综上,就本件法律违宪疑义问题,依法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宪法。
(三) (注:这题写很烂...先跳去写行政法...回头只剩5分钟 -.- 我不知道我在写什么)
1. 按释字第725号解释,宣告定期违宪,声请人就确定判决,得声请非常上诉救
济。
2. 又虽非同一声请案件,惟相同法律被宣告违宪者,仍得声请非常上诉救济。
3. 故:
(1) 乙于第一件确定后,因乙为声请人,得提起非常上诉救济。
(2) 乙于第二件确定后,因为是相同法律被宣告违宪,仍得提起非常上诉救
济。
写完(一)加(二)大约过了1小时50分钟 (扣掉审题,应该是写了1小时30分钟)
另外(三)的30分没了帮R.I.P一下 QQ
作者: pbk5547   2018-10-23 12:26:00
第三小题的(2)我是写上诉第三审
作者: nk10 (筑梦踏实)   2018-10-23 12:10:00
509可用在公然侮辱吗?
作者: kyz (冬天好容易饿)   2018-10-23 11:32:00
我在第一小题有提及侮辱为不确定法律概念,应根据社会风情调整见解,所以不成立刑法上的侮辱。且根据释字656尚有民事回复名誉等方法可资用,故基于刑法谦益性与最后手段性用刑事法处理民事人格权侵害,有违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与比例原则。故法官应依合宪性解释而不成立309公然侮辱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8-10-23 12:34:00
推。第一题没有你写的这么详细,觉得题目问的太抽象了...但也用合宪性解释处理他。
楼主: pinhanpaul (没风度到极点的病)   2018-10-23 17:34:00
是啊。。。但考试时间少;这样篇幅变小且可能不是点
作者: soqqcat (笨猫)   2018-10-23 17:36:00
直接涵摄重点比较好,觉的还可以再精简。
作者: soqqcat (笨猫)   2018-10-23 17:27:00
应该是程序一路写到实体。实际上的诉讼案件不都是这样进行吗?
作者: silversteven (银色力量)   2018-10-23 05:52:00
我是先区分评论性言论和事实陈述 评论性言论依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绝对的保障 德国法受合理评论原则的拘束 本案要我担任当事人的律师 当然是希望法官把本案当成是评论性言论 受较严格的言论自由保障第一小题倒是完全没有论到言论价值的高低你的分类上似乎一开始就把他当成是事实陈述来论 用真正恶意原则检验了 我觉得有点太快跳入结论了
作者: chinghsu (way)   2018-10-23 07:53:00
有不真实恶意的公然侮辱?
作者: silversteven (银色力量)   2018-10-23 08:04:00
如果把该言论评价成评论性言论 那根本不应该用真正恶意原则检验 盖评论本来就没有正确与否的区分 事实陈述才有
作者: a1234zyx (JACK)   2018-10-23 08:12:00
第一小题几乎没带到本案有点可惜,其实你写出冲突调和公式老师就知道你知道点了,在用本案给的内容是不是污辱去讨论第三小题好像研究所出过类似的,目前检讨失效实务上并没有出现及于声请人的解释,你只能写否定说或是类推177.185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10-23 08:28:00
推一个
楼主: pinhanpaul (没风度到极点的病)   2018-10-23 17:50:00
谢谢宝贵建议!练习很久了,但很多时候仍然太恋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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