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题目有点傻眼,表面上看起来很简单,不知道老师埋了多少陷阱,我大概开了下列的
讨论:
320窃盗之既遂时点
325抢夺是否只需“公然”掠取
329准强盗罪不成立
161条脱逃罪?(感觉算赘述了)
276过失致死(感觉是本题重要争点:会连带影响到后续遗弃、肇逃之争点,用客观归责下
去开展才能打击到每个点:如自摔有无反常因果历程、禁止违停之构成要件效力范围、自
摔被害人自我负责、风险升高理论等)
293遗弃是否限“积极”作为。
294遗弃致死属“结果危险”之加重结果犯,生命危险与生命法益侵害须有危险关联、保
证人地位,误认无关属诫命错误,效果同16禁止错误。
271不作为杀人(这我忘了讨论)
185之4救助说、保障民事请求权说等、肇逃是否限于过失、驾驶操纵说、移动说、随时可
以驾驶之状态说、附述致人死伤
是否为客观处罚条件。
竞合(没把握):320、276、294数行为数罪并罚,276与294致死重复评价之问题,是否把2
76当成294之不罚前行为,或只论过失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