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扰了,想请问一个行政法很基本的问题,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不适用情况
历届考题有些题目是出: 1.行政程序法中信赖保护原则不适用情况
或是很单纯的 2.请说明信赖保护原则不适用情况
如果是1的话,答案是否写119条就好?
但是123条1~3项一样无信赖保护,可几乎网络找的考古题答案中都没有提到
是我观念有误吗?
而如果是2的问法,是该写出释字525的信赖保护三要件的反面解释
(无信赖基础,无信赖表现,无信赖利益值得保护)
然后分别将119条 跟123条前三项,及释字525提到法规命令修正废止而无信赖保护情况
写入上述三要件当作举例?
还是先写525反面解释当前提,然后下面分段写于行政处分的撤销,废止,法规命令的
修正与废止的信赖保护不适用情况(法条119, 123前三项,释字525) ?
因为手边的解题书不是这样写,写得蛮笼统概括的,没写525也没写法条
而参考榜首的拟答,单纯是写上面的三要件反面解释
但自己疑惑于在三要件跟法条两者皆为无信赖保护的情况,该怎么呈现比较好,
有点卡住,也没有老师可以请教,故想麻烦板上行政法较为熟稔的前辈指点一二,
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