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9200338.aspx
修正考绩法增列优等 考丙需给当事人申辩
2018/09/20 21:10
公务人员考绩法历经4次修正,考试院说,自96年修正后,考试院前于99年及101年二度函
送修正草案请立法院审议,皆因丙等退离机制与人数比率等条文尚未取得共识,及立法院
届期续审等因素而未完成修法。
根据草案说明指出,考绩等次增列优等,以激励工作绩效表现卓著或对机关行政效能提升
具特殊贡献人员的工作士气,积极条件包括检举及破获重大不法事件、参与国际比赛获得
第三名以上成绩、担任机关首长或副首长领导有方等。此外,挑拨离间或诬控滥告情节重
大,经疏导无效、怠忽职守,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等,将列丁等,将予免职。
草案说明指出,增订十年内一年考列优等或连续3年考列甲等时,得抵销丙等一次规定,
及主管人员考绩不佳者调任非主管的机制;累积到第三次丙等,将予以资遣或依规定办理
退休;并增列涉及性侵害行为且经查证属实者应一次记二大过免职,并配合司法院释字第
583号解释增列惩处权行使期间。
草案指出,除现行对拟予考列丁等及一次记二大过人员外,也增列考绩委员会对拟予考列
丙等人员,于处分前应给予当事人陈述及申辩机会规定。
(编辑:林沂锋)107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