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87Ⅰ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意表者,其意表无效。
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三人。
Ⅱ虚伪意思表示,隐藏他项法律行为者,适用关于该项法律行为之规定。
例:甲有A地,甲乙通谋虚伪假买卖,而无效。乙死,子丙继承,丙不知甲乙通谋虚伪。
1.丙将A地卖给善意之丁 2.出租给善意的戊。
1.丁可主张善意取得,则A地归属丁,且是法律规定之原始取得。
丁亦可主张87Ⅰ但书取得,A地归属丁,但是是法律行为之继受取得。
→即丁若主张87I但书,则可视甲乙间买卖有效,所以丙丁间的物权处分为有权处分
2.戊仅是租赁,没有善意取得之问题
但戊可否主张87I但书,是甲乙间的买卖有效,所以丙戊间之债权契约有效?
并以此有效之债权契约,对甲主张?
故事源起:
过一段时间后,甲无通谋虚伪之必要了,想把A地取回,却发现戊承租了该地
甲告知戊,地是我甲的,我没租你,戊你要走。
戊驳我是跟丙租的,是合法租赁。
甲告知,当初是我和乙通谋虚伪买卖A地的,买卖契约是无效的,地还是我甲的,
只是不巧乙死没说清楚,丙误以为有所有权,但他其实无权处理,
而我没租你,你要走!
戊搬出87I但书,你们通谋虚伪是你们家的事,我是善意的,我有合法债权占有权源!
(租赁契约)
你们当初买卖无效,无法对抗我!
请问甲、戊间的法律问题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