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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t1012 (ToxicBachelor)
2018-09-04 14:38:38想请教有关本件<106,诉,944>违法搜索后
所得违禁品如何处置之问题。
本件法院大多是在检讨
警察违法搜索其证据能力之有无的问题,
但违法搜索后该证据虽然非基于合法搜索不得扣押,
那应该是发还给予被告吗?
依常理而论不太可能将违禁品(枪砲弹药之类的)
又发还给被告,然后再次申请搜索票去搜索吧?
法院仅在判决内文说明:
“
按刑事诉讼上证明之资料,无论其为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
均须达于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于有所怀疑,而得确信其为真
实之程度,始得据为有罪之认定。本案检察官所举事证之证
明力尚未达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怀疑之存在,尚不足以认定
被告有何违反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之犯行,是本院无从形
成其有罪之确信,根据“罪证有疑,利于被告”之证据法则
,即不得遽为不利被告之认定。揆诸前揭法条及判例意旨,
自应为被告无罪之谕知。末查,本件尚有扣得如附表编号1
、9 所示具有杀伤力之手枪、子弹,然被告被诉部分既经本
院为无罪之谕知,则上开手枪、子弹等本院亦无从为没收之
宣告,并此说明。至扣案如附表编号2 至8 、10至12所示之
物,与本案无涉,亦无证据证明系供被告或预备供被告为本
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予谕知没收。
”
于最末段谕知不予没收,却未交代应如何处理?
想请问这是在刑事诉讼法有所规定,抑或是实务上另有其操作方式。
谢谢
附上本案全文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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