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故意杀人与伤害致死的同质重合关系?

楼主: Friess (Fries)   2018-09-01 23:14:39
在扑马的刑分看到一个老师特别标记为较困难的题目,大致如下:
甲叫乙杀A,并提供乙详细的谋杀计画(共谋),
乙依照计画携带小刀至指定地点埋伏A,
殊不知A早已知道甲乙的计画,因此趁乙埋伏时先下手为强,
A拿刀从乙背后偷袭打算杀他,乙为了保命,出于伤害故意持刀攻击,
刺中A腹腔,最后A失血过多死亡。
扑马解题认为甲乙是共谋共同正犯,乙伤害致死可主张正当防卫无罪,
这部分我都能理解,没什么特别的问题,比较有疑问的是甲的罪名部分,
书中指出,依照犯罪的同质重合关系(如强盗包含窃盗、杀人包含伤害),
乙虽然构成伤害致死,甲仍然成立杀人既遂之共谋共同正犯。
其实书里写的我大致都能理解,只是有一些小疑问
1.乙原本是埋伏要杀A,但却被A偷袭,为了防卫而伤害A致死,这算另起犯意吗?
如果认为是另起犯意,是否已经超出甲乙共谋的计画范围而不能归责于甲呢?
2.同质重合是否为日派见解?国考会建议这样写吗?
作者: kobe30732 (Athena Raider)   2018-09-01 23:35:00
1.算啊 原本是杀人故意,为了自保而另行起伤害故意不算吧 本来的计划就是要杀死乙了 如果是原本要伤害乙,为自保而杀死乙,这才算过剩
作者: jason88633 (ColorMilk)   2018-09-01 23:45:00
很讨厌这类题目,真的见鬼,一开始想杀人,没说具体原因就突然转伤害故意..只因为被发现了?就转伤害故意..真的百思不解....有时候解题目真的解到怀疑人生.....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8-09-02 03:39:00
同质重合,可以把它理解成所知所犯
作者: chumebear (啾米熊)   2018-09-02 05:45:00
奇妙的是乙欲杀A,实行之时可能会有一场激烈搏命打斗,而乙除为杀人更为自保,是客观可遇见的,乙为了自保与原本就有的杀人故意完全不排斥,实务通说向来对互殴均无正当防卫适用,为了出考题可以扭曲到这地步XD
作者: bill810422 (皮皮)   2018-09-02 18:09:00
行为与故意同时ㄔㄨ
作者: Julien87 (King Julien)   2018-09-04 17:42:00
等等,乙可以主张正当防卫吗?早知道还绕过去捅人0.0 感觉可以讨论现在性和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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