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扑马的刑分看到一个老师特别标记为较困难的题目,大致如下:
甲叫乙杀A,并提供乙详细的谋杀计画(共谋),
乙依照计画携带小刀至指定地点埋伏A,
殊不知A早已知道甲乙的计画,因此趁乙埋伏时先下手为强,
A拿刀从乙背后偷袭打算杀他,乙为了保命,出于伤害故意持刀攻击,
刺中A腹腔,最后A失血过多死亡。
扑马解题认为甲乙是共谋共同正犯,乙伤害致死可主张正当防卫无罪,
这部分我都能理解,没什么特别的问题,比较有疑问的是甲的罪名部分,
书中指出,依照犯罪的同质重合关系(如强盗包含窃盗、杀人包含伤害),
乙虽然构成伤害致死,甲仍然成立杀人既遂之共谋共同正犯。
其实书里写的我大致都能理解,只是有一些小疑问
1.乙原本是埋伏要杀A,但却被A偷袭,为了防卫而伤害A致死,这算另起犯意吗?
如果认为是另起犯意,是否已经超出甲乙共谋的计画范围而不能归责于甲呢?
2.同质重合是否为日派见解?国考会建议这样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