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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hn81529 (ㄚㄚ强) 看板 Examination
标题 [请益] 107年调查局特考法律实务组公司法疑问
时间 Wed Aug 22 20:29:2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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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益]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一、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A 公司)依法转投资于 B 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为 B 公司),A 公司经 B 公司股东会选任为董事,A 公司即指定
甲代表执行董事职务,甲代表 A 公司就任董事后,于首次之董事会被选
任为董事长,甲即就任为 B 公司之董事长,并向主管机关完成登记。B
公司于甲董事长任期内,欲依公司法之规定与 A 公司进行合并。试问:
当 B 公司与 A 公司签订合并契约时,甲得否代表 B 公司与 A 公司签
订?有无公司法第 223 条“董事为自己或他人与公司为买卖、借贷或
其他法律行为时,由监察人为公司之代表”规定之适用?(20 分)
问题:
公司法第1小题,补习班的解答争点都是实质董事有无公司法第223条之适用?
但A公司依题义已被选任为B公司董事,故甲应该是第27条第1项法人董事代表
人的情形。
所以A公司直接就是董事了,为何还要讨论A公司是否为实质董事?
想请问是否我有理解错误,还是有其他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