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进好
题目出自90年书记官
甲于某夜凌晨时分,携带钢锯,潜入乙宅行窃,得古董花瓶一座。返家后,发觉竟为赝品
,一气之下重摔毁该花瓶,问甲刑责
加重窃盗跟侵入住居这部分没问题
想请问对于重摔毁花瓶的部分
艾伦老师的讲义是写毁损+侵占都成立
之后竞合时,因毁损+侵占是窃盗后之利用行为,属不罚后行为
仅论加重窃盗
老师的论述很说服我
理解上没什么问题
但查了一下资料发现有其他老师的拟答不成立侵占和毁损
因为该财产法益在窃盗时就已经被破坏了,没有成立犯罪之必要
今年107高考也有一题类似的(手机案),也有部分考生跟老师认为不成立侵占+毁损
想请教各位前辈采哪种看法比较好?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