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aski (GreedIsGood)》之铭言:
: 假设A正在乘机性交B,抽插到一半B醒了,开始抗拒喊不要
: A把B绑住后,继续抽插,强制性交B
: 请问A怎么论罪?
: A成立乘机性交罪 + 强制性交罪,这应该没有问题
: 我的问题是:这两罪怎么竞合?
: 我的想法是:这类似转念强盗,只有一个犯意,是一行为
: 乘机性交罪&强制性交罪保护的法益都一样,都是性自主权,所以是侵害一法益
: 一行为侵害一法益,所以是法条竞合关系,从一重
: 结论是:论强制性交罪即可
: 但我刚刚看高X的解答,它说是数罪并罚
: 我想应该是我写错了,想请各位先进看看哪里有错这样,谢谢各位大德
推 ok5566: 你插入性器接合就既遂了阿 人家反抗又硬上 这样就是另外 08/15 22:30
→ ok5566: 一次的强制性交 不能写到犯意升高去吧 08/15 22:32
小弟同你见解
先看看我们的立法者如何定义性交
称性交者,谓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
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
合之行为。
从 "进入" 及 "使接合" 等字眼
吾人可探求出 立法者 在 性交 此一动词的态度上
乃系采取 动作动词(动动词) 而非 状态动词(静动词)
(惟此与国内认为强制性交乃是状态犯并不冲突
刑法上的状态犯与语言学上的状态动词是不同概念
容小弟后述)
In linguistics, a stative verb(静动词)
is one that describes a state of being,
in contrast to a dynamic verb(动动词),
which describes an action.
所以在一段时间的性交过程中
性交是可以算进行次数
只是这段性交行为如何计算行为数 才是举证的困难点
小弟以为可以偷用数学 连续性 的概念
时间是自变量 行为是应变量
时间是连续的无庸置疑
而每个时间点都可以观察出该人之行为
如果在一段时间的性交过程中
每个时间点都可以观察到该人行为是处于性交的评价
那么 就该评价为一个性交行为
反之 可以找到一个时间点
观察到 该人行为 并非是属于性交的评价
比如 题目中所述 绑人的强制行为
那么 该段时空密接的性交场合
就可切割出两个 性交行为
反正竞合论 好像也没有大一统的见解
说理说得过去 应该都还OK吧?
(本文为初搞)
后记
杀死人和强奸人 都是状态犯
但 死 是状态动词 人不可能死很多次
而 被性交 则有次数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