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趁机性交,与强制性交,怎么竞合?

楼主: Saaski (GreedIsGood)   2018-08-15 20:33:11
假设A正在乘机性交B,抽插到一半B醒了,开始抗拒喊不要
A一边把B绑住,一边继续抽插,强制性交B
请问A怎么论罪?
A成立乘机性交罪 + 强制性交罪,这应该没有问题
我的问题是:这两罪怎么竞合?
我的想法是:这类似转念强盗,只有一个犯意,是一行为
乘机性交罪&强制性交罪保护的法益都一样,都是性自主权,所以是侵害一法益
一行为侵害一法益,所以是法条竞合关系,从一重
结论是:论强制性交罪即可
但我刚刚看高X的解答,它说是数罪并罚
我想应该是我写错了,想请各位先进看看哪里有错这样,谢谢各位大德
作者: SHINJO575 (~董小鹿~)   2018-08-15 20:34:00
这不就犯意提升而已吗
作者: isingit (uw)   2018-08-15 20:44:00
乘啦,这不就上礼拜题目吗?
作者: MikaMax (炎刃)   2018-08-15 20:48:00
可以看看小李子的判决书怎么写的
作者: can0802 (can)   2018-08-15 20:58:00
这不就调特题目...
作者: mianbowhow (面包豪洨)   2018-08-15 21:18:00
爽啦 我写对ㄌ
作者: isingit (uw)   2018-08-15 21:19:00
这不是下意识就觉得是数罪并罚吗?
作者: MindYours   2018-08-15 21:24:00
以“拔出来再插进去”作为行为数(?误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8-08-15 21:35:00
我也认为是犯意提升,裤子都还没穿上算数罪太奇怪
作者: SHINJO575 (~董小鹿~)   2018-08-15 21:42:00
直接截一段贴过来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8-08-15 21:43:00
如果和14岁少女到一半时,少女说他13岁,这样还会数罪吗?
作者: SHINJO575 (~董小鹿~)   2018-08-15 21:45:00
㈠A 女于 107 年 5 月 31 日 16 时许至“野居草堂”后,与在场之陈 OO 等人聊天及饮酒。嗣于 107 年 6 月 1日 0 时30 分许起,因酒醉昏睡倒卧于“野居草堂”内休息,讵陈OO 于同日(1 日)4 时许,明知 A 女因酒醉昏睡倒卧于“野居草堂”内休息,处于类似精神障碍之情形而不知抗拒,竟趁 A 女因酒醉酣睡而不知抗拒之机会,基于乘机性交之犯意,以其阴茎插入 A 女阴道内抽动,嗣 A 女酒意稍醒,讵陈 OO 仍未罢手,不顾A女反抗,明示拒绝之意思,仍将犯意提升至基于强制性交之犯意,违反 A 女性自主意愿,持续以其阴茎插入 A 女阴道内并进而射精,过程中因 A 女积极反抗,陈 OO 竟基于杀人之犯意,以手勒住 A 女颈部,致 A 女因颈部遭压迫(舌骨及甲状软骨骨折,呼吸道及左右颈动脉遭压迫),脑部缺氧窒息死亡。陈 OO 犯案后,因担心遭察觉便将 A 女尸体藏放在该“野居草堂”内之绿色塑胶箱内。
作者: therookie   2018-11-28 23:31:00
现在这时间点带风向真的没用了 现实世界的风向早就变了
作者: ok5566 (洨王子)   2018-08-15 22:30:00
你插入性器接合就既遂了阿 人家反抗又硬上 这样就是另外一次的强制性交 不能写到犯意升高去吧
作者: for767 (猫农)   2018-08-15 22:54:00
我的写法也跟po一样,一个主要的概括犯意,社会通念的一行为,类似伤害罪的连续打了数拳,保护法益也相同,分立两罪没必要也不合理
作者: walyun   2018-08-15 22:54:00
S大贴的是起诉书?
作者: lutone (icebaby)   2018-08-15 23:09:00
我觉得ok大说的有理,转念强盗是窃盗既遂前的犯意变更,本质上乃为强盗罪原po所述行为人基于趁机性交之犯意而插入既遂,而后的强制性交乃另一犯意,若只论后者恐有评价不足
作者: for767 (猫农)   2018-08-15 23:10:00
或许重点在是不是[一行为]???
作者: lutone (icebaby)   2018-08-15 23:19:00
不管是一行为想像竞合或数行为数罪并罚,其实两罪都会评论进去所以补习班的答案,也不能说错吧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8-08-16 00:11:00
以法益侵害来看,醒来后继续强制性交,是否真有侵害两个性自主?直接犯强制性交,比一开始只想偷偷乘机性交的罪责还要重吗?还是只好透过量刑处理?
作者: EOMing (敏)   2018-08-16 01:51:00
性自主乍看是一法益 但从补集 妨害性自主 来看 其实还是有层次的 乘虚而入 固然令人不齿 强行而入 更令人拳头硬了
作者: asda011084   2018-08-16 02:00:00
重点是你有没有讨论这个争点
作者: samsam810 (黄鬓角)   2018-08-16 10:42:00
嗨嗨,已开回复回文囉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8-08-16 13:11:00
最新的高院判决对于乘机性交转强制是认为犯意提升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但那案例是典型熟睡后清醒而抗拒反对
作者: floatandy (飘浮漫游者)   2018-08-17 09:34:00
高雄高分院103侵上诉82,最高法院维持见解,采犯意升高https://goo.gl/2QZWb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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