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院通过法官法修订有关终审法院法官改为特任、法官及检察官职务评定、
相关俸级事项之规范等议题,结论将函送司法院及行政院,作为修订法官法之参据。
司法改革为国人关切之议题,考试院基于宪定职掌、政府一体,对于法官、检察官人
事制度之改进,向来善尽职责,考试院日前请铨叙部于法官法施行后,研提法官及检察官
人事制度改进意见及相应司法改革议题之研处情形。对于法官法中有关法官、检察官人事
制度改进事项,因涉及考试院官制官规之权责及政策立场研提建议,经铨叙部研提意见,
并提考试委员座谈会讨论后,提今日考试院院会讨论。
考试院会通过的结论重点如下:
一、终审法院法官改为特任之议题部分
(一)司法院前于民国107年5月22日召开法官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公听会,其中为打
造金字塔型诉讼制度,拟将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法官改为特任,
并拟将终审法院特任院长、法官定位为实任法官,与现行法官法第71条所定实任法官之指
涉有所扞格,将使同一法律对于实任法官有不同界定,致生法制上适用疑义;另日后特任
法官除由实任法官任用外,尚有由律师、教授任用者,惟司法院一律将终审法院特任法官
、院长认定为实任法官,而未区分其身分属性,使其均得享有宪法上终身待遇等相关保障
,与中华民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第1项后段所定非由法官转任之大法官权
益有所失衡,并将使日后不同身分属性人员于适用法官法第78条有关退休(职)规定时,产
生权益上之争议。
(二)将终审法院法官改为特任及遴选机制,外界迭有政治干预而影响法官应超出党
派,独立审判之疑虑,以打造金字塔诉讼制度,虽系落实终审法院法律审,以及发挥统一
法律适用见解之功能,惟该诉讼制度之改革,纵涉及各审级架构、员额须配合调整,以各
审级法官无论以何方式进用(特任、任用),均应确保其依法独立审判之宪法精神维持不
变,为使终审法院发挥统一法律适用见解之功能,就审级结构所作之调整,与其法官是否
须改以特任方式进用,未必直接相关;又未来终审法院法官之任命程序系由司法院院长提
名,法官遴选委员会遴定后,呈请总统任命,惟司法院院长提名的终审法官名单究系主动
报名或被动推举?据司法院表示须俟日后讨论再行提出,因该部分并不明确,会否衍生依
好恶或派系提名之遐想,而有政治干预之疑虑。以此等特任终审法院法官,能否依宪法第
80条所揭示,法官应超出党派,依据法律独立审判,恐受质疑;这些制度变革实有再酌必
要。
二、法官及检察官职务评定之议题部分
(一)现行法官法第73条及第74条有关职务评定相关条文,仅规定经职务评定为“良好
”晋级之规定,并无职务评定“未达良好”之明文,且其具体奖惩结果及内涵,定义并不
明确;以法官法第74条规定,职务评定为良好,晋一级,并给与1个月俸给总额之奖金,
是职务评定结果连结考核奖金与晋级等奖励,其性质较偏向于以行政效率角度评定工作成
效之考绩,以101年至106年职务评定良好比率观之,各年度均高达97%,似缺乏考核之区
辨功能及激励效果,亦与其他各类人员考核制度失衡;建议司法院及法务部,应适时检讨
增修相关考核指标与评定未达良好之法定事由,及研定职务评定结果比率。
(二)另因职务评定结果将影响俸级之核叙晋级,应送铨叙部办理铨叙审定,涉及宪法
增修条文第6条所定官制官规事项,故建议法官职务评定办法及检察官职务评定办法,应
分别由司法院、行政院会同考试院发布。
三、法官法就相关俸级事项之规范未臻完整,致使部分人员权益失衡,例如法官法第
71条第5项规定,其起叙俸级并非依年资长短作等距分级,致使部分人员依法官曾任公务
年资采计提叙俸级认定办法第2条第3项规定提叙时,有年资较长者所叙俸级反较年资较短
者为低之情形,以及相关人员转任试署法官,其后改派实任法官已叙较高俸级者,当年度
职务评定结果为良好,依法官法第74条第1项规定,得再予晋级,致生同一年度内晋级2次
之不合理现象;这些问题前经考试院于107年3月26日函请司法院纳入规范,但因司法院研
拟之法官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并未将该等意见纳入,以其涉及法律保留原则,仍宜于法律
中明订。
考试院院会决议,将相关意见函送司法院及行政院,作为修订法官法之参据。
资料来源:
https://www.exam.gov.tw/cp.asp?xItem=27492&ctNode=410&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