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的满多的,希望集中在一起,比较好整理。
目前比较有争议的应该是刑法第六题跟公法第36。
如果有高手能解释的话麻烦解答一下
还有刑法第1题,有大大指出与103第4次决议不符上述不符部分指选项D
作者:
nazo (地头蛇蛇)
2018-08-05 18:19:00我想我开回文好了~因为论述有点长
刑法第六题D选项的用词是"能预见",而不是"有预见"或"已预见",语意上应该就是指"预见可能性",虽然我觉得这样玩文字游戏真的很无聊......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å¼)
2018-08-05 18:54:00阿反正就全部送释义啊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å¼)
2018-08-05 19:04:00还有哪题有问题的@@?
1刚刚将题目上面那两题释疑了,如果大家有空的话也去一1下,不要放弃多一分的机会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å¼)
2018-08-05 19:25:00还有哪题有问题的赶快释疑
作者: chloeslover 2018-08-05 19:37:00
顺便问一下,刑法40题B错在哪,没缓刑?第6题的D其实是47上920的断章取义啦
作者: tim5493 (楷勋哥) 2018-08-05 20:03:00
40题的b少缓刑吧~
1感谢提供,但我去搜寻判例本文,似乎没看到有明讲伤害1未遂可以成立,但还是麻烦你去释疑一下,因为我已经释1疑一次,不能在更改了
99台上2964说: 因基本犯罪未遂而构成加重结果犯的话,需要基本犯罪亦处罚未遂才可。但普通伤害罪不罚未遂!
民法第38题的A是不是也错 92条诈欺的客体并不包括身份关系吧
作者: daniel830101 (胖胖) 2018-08-06 11:25:00
民法997是92条的特别规定
作者:
y0707186 (新阿姆斯特旋风喷射阿姆)
2018-08-06 17:35:00今年各种玩文字游戏ㄎㄎ 好好玩啊 耶耶耶~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å¼)
2018-08-06 19:00:00对欸,我自己也应该挑战公法第三题
作者:
ok5566 (洨王子)
2018-08-06 19:14:00公法第3题的D在#708理由书有明说不用法官保留不是?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å¼)
2018-08-06 19:58:00看完主文以后还是不要释疑好了
作者:
gs1 (Zzzz...)
2018-08-06 23:15:00其实没有差 之前有一题钻洞算不算工具窥视 最后也是送分出的烂 有争议 就是有机会就算实务见解就摆在那 太多人去争议 结果还是送了
作者: JIXXK 2018-08-07 07:36:00
100年钻洞算不算工具窥视那题记得是因为考生不爽闹上新闻考选部因为社会舆论压力才给分 其实那题根本不该给
作者:
iPolo3 (艾POLO衫)
2018-08-07 12:52:00请问22题公务员登载不实为什么可以成立间接正犯
214本身规范的是无公务员身分之人吧题目甲本身就是公务员
作者:
AgnessHJ (Agness)
2018-08-07 19:20:00214成立间接正犯很诡异,忘记是在哪里看到/听到(书/老师)说,214是间接正犯的明文化,所以一看到题目有间接正犯就划掉了
作者: nicklose (准备升格当人夫) 2018-08-07 19:21:00
公务员甲出于就职掌文书为不实登载之犯意,基于资讯不对等之地位,利用不知情之第三人作为犯罪工具,以达到不实登载之犯罪目的~应该是这么解释而成立间接正犯吧我想~
作者: chloeslover 2018-08-07 19:22:00
214说的无公务员身分是指没有作成该公文书权限的人吧就算你是公务员 只要你没作成该公文书的权限 一样可以成立阿 只是那题就不是利用有权制作公文书之人
作者: chloeslover 2018-08-07 20:27:00
所以我说那题不是利用有制作权的人啊重点是乙不是职掌该公文书之人 所以不会有214我只是要说行为人就算是公务员还是能成立214阿
作者:
kkahon (海上男儿)
2018-08-09 19:27:00奇怪,判例要旨内容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