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学长姊好
关于窃盗、强制性交的加重TB
小弟有些观念上的混淆
先po上题目
出自104地特法制
甲侵入A女住宅打算偷窃,而正在翻箱倒柜寻找值钱的财物时,被A发现,甲一不做二不休,随手拿起厨房的菜刀,逼迫A交出值钱的财物。当A交出5万元后,甲见A年轻貌美,又再逼迫A与其性交。就在完成性交后,甲心想若不杀A将留下后患而将A杀死。试问甲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拟答的部分
艾伦老师跟公职王的解答
都是将侵入住宅跟携带凶器该当加重强制性交
携带凶器无疑义
我有问题的是"侵入住宅"的部分
再附上一则艾伦老师讲义上给的参考判例
22上字1460例
"所谓侵入窃盗,必其侵入之初即基于行窃之意思为之,倘以他故侵入,在侵入之后始乘机起意窃盗者,难以侵入窃盗论"
想请问前辈们
(1)就侵入住宅的部分,因为是先讨论加重窃盗,那侵入住宅这个构成要件可以被拿来双重评价窃盗跟强制性交吗 ?
(2)题示甲是以窃盗故意侵入住宅,按照上述的判例并无基于强制性交意图侵入,是侵入住宅后另行起意后才犯之,这样也该当加重构成要件吗?
(3)倘后来强制性交的部分未遂,但已经侵入住宅了,仍会成立加重强制性交未遂吗?
问题有点多
因为实在身边没人问QQ
就讲义的部分也只能翻题目从拟答来推敲上述问题,已经做过功课了但还是不放心
因此上来求教
还请各位学长姐不吝指点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