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除锈剂事件想请教各位前辈

楼主: frank86317 (基隆金城武)   2018-08-02 21:14:42
小的刑法新手,目前刚起步
想请问国考版的各位前辈,这次的除锈剂事件是否有讨论过失致死的空间呢?
以下是我个人的理解
工人今天知道这是除锈剂却未加以标示且妥善保管
随手放于机车菜篮,虽其无杀人故意
是否可以讨论其无认识过失的部分呢?
是否需要负危险源监督危险物管理的责任呢?
害怕是自己有错误的观念
请各位前辈解答 谢谢
作者: sky2327189 (安心豪)   2018-08-02 21:30:00
业务过失致死?另外想问是不是跟水果摊老板把西瓜刀乱放,害别人一言不合就拿起来砍死人一样?谢谢各位前辈。
作者: im31519 (风水似月)   2018-08-02 22:10:00
新闻有指[目视就不像饮料 又因为是强酸 味道也闻得出来]
楼主: frank86317 (基隆金城武)   2018-08-02 23:04:00
刚刚请教法律系的同学 他告诉我 工人无预见可能性 以及按社会通念 难想像有他人会偷取饮料来喝 且偷他人物品为不法行为 故正常人难以想像还是谢谢大家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8-08-02 23:18:00
是不具预见可能性 所以客观不可归责于行为人吗?
作者: imhank (Hank)   2018-08-02 23:19:00
我个人觉得无罪 无预见可能性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8-08-02 23:20:00
另为八卦版今天看到一则毒鸡排的 答案是不是也差不多?*另外
作者: arubaru (阿鲁巴鲁)   2018-08-02 23:32:00
毒鸡排就不一样了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8-03 07:10:00
毒鸡排应该跟防盗措施解法一样 但有绝对失衡的问题
作者: bt9527 (9527)   2018-08-03 09:35:00
主观上一般人应该无法预见此结果,且死者是偷取他人之物饮用,自己要负责,客观上不可归责于该他人
作者: ssaamm810130 (买一送八)   2018-08-03 10:11:00
偷饮料无预见可能性,可是挂在摩托车上的饮料真的会被偷=_=
作者: emma369 (别乱丢水球)   2018-08-03 18:28:00
这题主要争议是出在因果关系吧?个人觉得可以讨论用信赖原则而不具可归责性,主观要件就根本不用讨论
作者: fortuneb (黑)   2018-08-04 00:57:00
用构成要件效力范围的被害人自我负责好像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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