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第三人利益契约和通谋虚伪)

楼主: susanteresa (清冰)   2018-07-16 17:39:09
今天读王泽鉴老师《民法总则》第401页的时候,
产生一点疑惑。
题目概要:
甲与乙为第三人利益契约的当事人,但甲乙间为通
谋虚伪意思表示,假装为买卖。
两人约定将甲所有之不动产登记给乙指定不知情的
丙。
王老师在书上说今天甲的债权人丁可以代位甲诉请
涂销丙的所有权移转登记。
对于这个题目,我目前理解到这样
1.甲乙通谋,买卖契约无效
2.丙非民法87条但书所谓第三人
3.丁是依民法242代位甲
我卡在为什么是“诉请涂销所有权登记”,而非请
求丙“移转不动产所有权登记”?
我认为因为涂销所有权登记必须是物权行为无效、
丙非所有权人的情况。
如果物权契约的当事人是甲丙,丙又不知情,不是
会落到民法86的单独虚伪意思表示吗,条文又说不
因之无效,这样前后不通啊@@
加上物权无因性,想了一个下午还是想不通甲丙间
物权行为为何也无效?
希望版上的大家能帮忙解答哪里出了问题,谢谢!!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8-07-16 17:47:00
物权行为需要让与合意,让与合意就是意思表示为之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07-16 22:19:00
因为87条的意思表示无效,是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均无效Google共同瑕疵说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07-16 22:21:00
因为所有权并没有有效移转至丙,所以是请求涂销,让形式上跟实质上的权利状态一致。在第三人利益契约的情况,你把受益人丙当成乙就可以了。如果涂销乙的部分你可以接受,那丙的逻辑是一样的。
作者: lesleystory (>口<)   2018-07-16 22:31:00
https://goo.gl/MvjMoj债权人代位权https://goo.gl/ADTSrr民法244诈害债权因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债权物权无效,丙非民法87第一项善意第三人,故丙并未取得土地所有权。甲当可依不当得利或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丙涂销所有权登记。但今天甲的行为侵害到丁的债权,丁可代位甲请求丙涂销所有权登记。以上如有错误还请高手不吝指正
作者: tellwill (憨人)   2018-07-18 21:26:00
我认为是移转不动产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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