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窃盗罪:夹娃娃/良心商店

楼主: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07-14 00:57:33
今日看到两则新闻,苦思许久,就教版上各位先进:
题一:
甲发现夹娃娃机故障,不用投钱也能操作,免费抓到饱。律师表示认为,这位甲在没有破
坏机台的情况下取物,窃盗罪恐怕无法构成,业者倒是可以依《民法》上不当得利的规定
,请求这位爸爸返还物品。【佛系娃娃机抓免钱,父女3人抓好抓满】
试问:甲是否成立窃盗罪(或其他犯罪)?律师之说法,是否有理由?
题二:
无人看守的诚实商店,由消费者自行挑选喜欢的产品,并自己决定价钱,投入钱箱。甲挑
选商品若干,不留一毛即自行离去。【诚实商店拿物不付钱老板叹,警逮二嫌送办】
试问:甲是否成立窃盗罪(或其他犯罪)?
作者: ablecoxjoe (匪旧)   2018-07-14 01:04:00
窃盗跟破坏机台没关系吧争点应该是加重部分结伙未成年算不算在内XDD
楼主: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07-14 01:27:00
眼睛超尖,你这个叫“争点的逾越”XD
作者: pinhanpaul (没风度到极点的病)   2018-07-14 01:40:00
我后来觉得,题一应构成窃盗要件,但是不能构成刑法第339条之1的要件,因为行为人并没有使用“不正方法”使机器陷于错误(但这是学理见解,我查的实务见解都认为这种叫不正方法)。而就窃盗罪而言,甲破坏物之监督关系另行建立自己对物之监督支配关系,且一般情形下,多数人都会觉得这种免费大放送应该不太可能,甲自存有知
楼主: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07-14 01:45:00
利用设备故障夹好夹满不算吗?
作者: pinhanpaul (没风度到极点的病)   2018-07-14 01:45:00
与欲的的未必故意存在,故符合窃盗罪的构成要件,应论窃盗罪。黄荣坚老师在刑罚的极限里也有提到类似的案例,投币式饮料机故障,投十块结果掉两瓶,算是窃盗还是诈欺机器?基于行为人并没有使用任何方法使机器陷于“错误”,故不能论以诈欺机器得利罪(刑法339-1或339-2),应回归窃盗罪的本质探讨,东西原本就不属于行为人所有,行为人却执意取之,自然应论以窃盗罪。至于第二题就有点争议,因为题旨说“自己决定价钱”,而价钱并未指明不能为“零元”,此时难认为行为人有主观意图,基于有疑唯利被告原则,应推定无犯意,故不符窃盗罪之要件,故行为人无罪。打了好多,抱歉,我刚喝了点黑牌约翰走路,好喝...
楼主: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07-14 01:51:00
因为设备故障投十元掉两瓶的例子,如果行为人因此而重复投币,法律评价上会有不同吗?夹娃娃的例子比较像是这样。不会,感谢你的分享,刚刚剪到你推文,不好意思。
作者: pinhanpaul (没风度到极点的病)   2018-07-14 01:53:00
不会,只要有威士忌,一切好说,嗝...要不要来一杯我认为威士忌是全世界最棒的饮料了,其他的都应该废除
作者: currry (南港李国毅)   2018-07-14 02:43:00
第一次无罪 第二次就诈欺了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8-07-14 06:04:00
上次有个新闻是打开机器调整位置,再投币抓娃娃,这也很难论罪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7-14 06:51:00
p大的论述真精彩,我考前是不是也该来两杯威士忌再上呢!我也开始跟z大一样从新闻找争点后,真的能理解实务为什么大都偏客观理论,主观面除了实际难操作外,结果也容易悖离大众的法感情
作者: eviltool (eviltool)   2018-07-14 08:43:00
谢谢p大,学到不少
作者: sa12e3   2018-07-14 10:41:00
如果今天此案例发生在于有投入少许金额,例如10元,再进行此动作是否可构成窃盗罪等罪行?
楼主: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07-14 11:52:00
可以请问currry大认为题一无罪的理由吗?
作者: Bluesemen (蓝洨人)   2018-07-14 12:44:00
自己决定价钱,依“社会通念”会认为零元?是依你自己通念吧?题二为何成立诈欺我也想知道,怎么推都不可能构成阿
作者: tp6m4g0 (..)   2018-07-14 13:58:00
第二题换成以前夜市无人盗版摊贩
作者: manlike ( )   2018-07-14 16:00:00
第一题看行为人有无认识机器故障吧,投饮料机掉两瓶也是,须先举证,否则无罪推定。
作者: Bluesemen (蓝洨人)   2018-07-14 18:27:00
题一我觉得是构成侵占遗失物罪,理由同上。
作者: manlike ( )   2018-07-14 18:28:00
且有认识到机器故障之风险。刑法上可以无罪,但是卖家或可提民事赔偿,依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超过合理范围之损失。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8-07-14 18:34:00
第一题我觉得是侵占遗失物欸...夹娃娃机不慎坏掉跟自己弄丢东西根本没两样了,就只隔着玻璃和机械而已,所有权人真的还有持有关系吗?又以p大案例而言,投币掉两罐,如果不是投币人取走,而是往来的路人取走,我个人认为应该是侵占遗失物;反过来说,除了真正所有权人之外,谁取走根本无所谓了,评价上应该一致,个人认为投币人也是侵占遗失物。就很像提款机自己吐太多钱一样~再者,本题跟提款机案例不同的地方是,提款机通常会讨论“第二次以后继续提款”的行为,提款机虽然吐钞异常,但仍然要依照机器的使用方法(放卡片输入密码)才给钱,银行应该还有持有关系;对比到娃娃机,我不确定新闻中状况,但如果机器可以无限被操作,那我认为持有关系早已消失殆尽,无论第几次都只是侵占遗失物。不过考量到出题老师的配分,我还是会让他成立窃盗罪,才能讨论加重窃盗的争点(走火入魔XDDD)
楼主: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07-14 19:06:00
两个女儿都这么可爱,想到加重窃盗的都很坏~~~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8-07-14 19:08:00
至于怎么让他成立窃盗罪,我可能会从行为人主观层面下手,阐述被告并未认识到该物为“遗失物”,而是他人所监督的物品,然后持有关系含糊带过避免自打嘴巴这样XD(可能可以写现在夹娃娃机都有监视器、地面固定锁住机台之类的,确保监督财产的措施...讲一讲我又变得好支持成立窃盗惹XD)
楼主: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07-14 19:15:00
我怎么想都是窃盗,但律师讲得这么具体,我实在无法理解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8-07-14 19:26:00
我的思考:如果今天货品都掉在出货口被被告拿走的话,成
作者: Bluesemen (蓝洨人)   2018-07-14 19:27:00
窃盗罪不会构成,实务结论会偏向339-1;学说结论倾向侵占遗失物罪。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8-07-14 19:30:00
我的思考:如果今天货品都掉在出货口被被告拿走的话,成立侵占遗失物应该无疑;今天机器任你夹,这就是夹娃娃机特有的“保证取货”功能呀,虽然还需要一点点“技巧”,但我认为放在玻璃窗内跟放在出货口没两样了。
作者: ablecoxjoe (匪旧)   2018-07-14 21:18:00
这真的算是遗失物吗@@好难
作者: pinhanpaul (没风度到极点的病)   2018-07-14 22:49:00
遗失物须因非持有人本意而脱离持有,东西还在夹娃娃机内,还有一层物理上的隔绝,似乎不能论以遗失物;至于掉出洞口,自然是遗失物;但落在洞口,尚未取出的物品,到底原物品的监督支配关系还在不在?我还无法明确了
楼主: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07-14 22:53:00
P大又开始喝了@@
作者: pinhanpaul (没风度到极点的病)   2018-07-14 22:54:00
解,但是从夹娃娃机的设计来看,依一般使用方法,夹出而掉到洞口的一瞬间,应该就是机台主人有意使玩家自由取出,故性质上似乎可认为虽然还没拿出洞口,但机台主人已经对原物品失去持有关系了没有啦,今天喝台啤而已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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