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有个民法问题有疑惑
甲有A、B二子,甲生前因A之结婚赠与20万,B因经商所需,向甲借款10万元尚未清偿,甲
因生性风流在外与乙女同居,同居期间乙女怀胎C,甲男经常购买补品予乙女服用安胎,
甲男除乙女外,在外尚与丙女、丁女过从甚密,某日,甲出车祸死亡,甲死亡后第三天A
在甲之抽屉中发现甲留有一遗嘱,遗嘱中载明遗赠丙女200万元,丁女60万元,此时乙女
则以生前继续受甲扶养为理由,请求法院为遗产之酌给,经法院裁定为20万元,甲死亡后
留下遗产现金共300万元,A、B为甲之后市支出丧葬费30万元,试问:甲死亡后其遗产应
如何继承?
特留分为300万+20万〈特赠〉+10万〈债权〉-30万〈丧葬费〉/3/2=50万
其中实际继承数额:300万+20万〈特赠〉+10万〈债权〉-30万〈丧葬费〉-20万〈酌给〉-
200万〈遗赠〉-60万〈遗赠〉/3=6.7万
但依照民法第1225条:“应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继承人所为之遗赠,致其应得之数不足
者,得按其不足之数由遗赠财产扣减之。受遗赠人有数人时,应按其所得遗赠价额比例扣
减。”应依丙、丁所受遗赠之比例扣减之
A分得6.7万后,50万〈还是30万〉-6.7万=43.3万
B分得6.7万后,50万〈还是40万〉-6.7万=43.3万
C分得6.7万后,50万-6.7万=43.3万
这个扣减,是用特留分50万去减6.7万还是用A可继承的30万元 和B可继承ˇ的40万元
去扣?
另外想问一下丧葬费用是由原本得遗产300万支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