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国考课业相关问题,历届考题的讨论,如学理观念的厘清。
把高普都打出来 是方便后世搜寻之用 合先叙明OuO
所以这次要问的是
103年-普考-财经廉政-公务员法概要
三、公营事业机构人员兼任政党职务,是否违反行政中立法之规定?请说明之。(25分)
关于这个问题啊
103前的旧法 是公营事业机构人员 依据本法规定
应该是第17条之适用显无疑义
!!!! 前方高能 !!!!!!!
惟 修法之后 第17条准用对象
变成只有公营事业 [对经营政策负有主要决策责任之人员。]
问题一:
那是不是直接照条文字面解释 依照新法解103年旧题
应该写成
依本法第17条 若非对经营政策负有主要决策责任之人员,应无本法之适用
题示并无阐明 ,应依实际情形个案判断
呢?
问题二:
还是有什么其他细则或是法规 有把公营事业机构人愿纳入的呢?
谢谢大家(m_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