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妹最近念公务员法时发现了一个问题
教师是否为保障法的适用对象
https://i.imgur.com/23FsJUd.jpg
看最佳解答还有释字243号的理由书中都认为教师是公立学校聘任而来,所以不是保3的适
用对象
但刚刚发现保102中第四款有说到各机关聘任人员为准用对象,这边是否可以理解成教师
是保障法准用对象呢?
但刚刚小妹去保训会的网站看到他们自己说教师不受保障法范围所及,现在在这个死胡同
打转,请各位帮小妹解惑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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