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债总期中考题)
题目如下:
乙向甲购买A屋,再立即转售于丙。甲与乙约定甲将房屋直接移转登记于丙名下,且丙对
甲有直接请求权。甲移转登记毕,嗣后乙迟未交付价金,甲因而解除契约。问甲得向何人
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另,若乙与甲未约定丙对甲有直接请求权,情况有何不同?
我看的是李淑明的债总,书中只有提到依据王泽鉴老师那套,让与合意是在甲乙、乙丙间
作成,当事人不过是节省了“交付”的动作,实际上A物所有权仍是自甲到乙,再到丙。
因此若是甲乙间契约解除,仅乙对甲负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但这只适用于动产啊啊啊,期
中出了这题不动产的,实在是毫无头绪...(因为不动产若不登记,应该不能说所有权的
移转是甲->乙->丙吧)
另外,有没有直接请求权会影响到甲向谁主张不当得利吗...完全没有概念
有请各位高手解答了,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