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债总期中考题)
题目如下:
乙向甲购买A屋,再立即转售于丙。甲与乙约定甲将房屋直接移转登记于丙名下,且丙对
甲有直接请求权。甲移转登记毕,嗣后乙迟未交付价金,甲因而解除契约。问甲得向何人
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另,若乙与甲未约定丙对甲有直接请求权,情况有何不同?
我看的是李淑明的债总,书中只有提到依据王泽鉴老师那套,让与合意是在甲乙、乙丙间
作成,当事人不过是节省了“交付”的动作,实际上A物所有权仍是自甲到乙,再到丙。
因此若是甲乙间契约解除,仅乙对甲负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但这只适用于动产啊啊啊,期
中出了这题不动产的,实在是毫无头绪...(因为不动产若不登记,应该不能说所有权的
移转是甲->乙->丙吧)
另外,有没有直接请求权会影响到甲向谁主张不当得利吗...完全没有概念
有请各位高手解答了,感恩。
个人认为,非利益第三人契约的时候,处理跟动产一样,都是省略经手(交付或登记)步骤而已。在利益第三人契约中,就分两说:一说认为可以跟第三人要回原物(晚近实务);另一说认为不能,因为第三人保有该物具有法律上原因(第三人和买受人间的对价关系),这和被解除的买卖无关(买受人与出卖人的补偿关系),因此非无法律上原因,出卖人只能跟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补充一下,有直接请求权的就是利益第三人契约唷(269),用语不同怕你误会
想问一下 如果丙没有请求权 就不是第三人契约那在这个情况下 丙得主张善意取得? 所以只能对甲主张179吗而丙如果是恶意,那就是单纯双重不当得利的问题?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8-04-26 18:51:00缩短给付,非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约,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权益归属理论
管见认为 看乙是否有收受价金 有的话向乙主张不当得利
作者: sexypilot12 (cutegirl) 2018-04-29 20:37:00
吴从周考题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