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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业]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之买卖契约
楼主:
tihsllub
(no man's land)
2018-04-24 20:34:28
请教诸位前辈:
甲、乙订定电脑买卖契约,甲为买受人,乙为出卖人,价金及电脑各自交付完成。
请问在此案例中,若:
(A) 甲为无行为能力人
(B) 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甲之法定代理人拒绝承认此买卖契约
则此买卖过程之债权行为、物权行为效力如何?甲、乙应如何主张其权利?
作者:
shadow50427
(影子)
2018-04-24 20:43:00
2)聚焦在"交付电脑"这行为上,甲是不是纯获利益?行为要拆开来 分开看>_^
作者:
x44025
(agg)
2018-04-24 21:05:00
我一直觉得(2)那边真的是很奇妙的现象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8-04-24 21:32:00
效力未定与无效的概念是不同的。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8-04-24 22:07:00
先想想,法代拒绝承认和纯获法律上利益的冲突
作者:
SWS7983
(G坂本)
2018-04-24 23:43:00
单纯获得电脑、不负担任何义务的意思表示对甲无害,所以不需要再得到法代允许,纯获法律上利益为正解。
作者:
navysealstpe
(Taiwannavyseals)
2018-04-24 23:55:00
甲在法代拒绝承认后,债权行为不生效力,而物权行为因债权行为不生效力后,变成纯获法律上利益,故无需得法代承认。乙可以对甲主张不当得利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8-04-24 23:57:00
楼上 物权是采无因性理论喔~
作者: chuang76 ( )
2018-04-25 00:18:00
法代拒绝就是无效,但要考虑有没有但书的情形,有就例外有效
作者: youpo (po)
2018-04-25 02:08:00
三个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应各自分别独立判断(独立性原则)因此,受让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的这个无权行为,当然是纯获法律上利益之行为,直接有效,即使法代事后拒绝承认,对于已经生效者亦不会有所影响。王泽鉴的课本索引一下独立性原则你会有问题,应该是原则与例外没有弄得很清楚。原则是要得法代同意,例外是纯获法律上利益者不需要得法代允许,既然事前的允许都不用了,而可以直接生效,那么事后的拒绝承认有何意义。有趣的是,有空可以想一下,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是用零用钱去买电脑的情形,三个法律行为又是怎样?因为,现实上的大部分的情况,应该都是用零用钱进行交易吧。不过,有空再想,毕竟不是考试的重点。
楼主:
tihsllub
(no man's land)
2018-04-25 08:25:00
感谢各位前辈回复,获益良多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8-04-25 16:53:00
感谢这篇还有y大
作者:
chinghsu
(way)
2018-04-25 17:24:00
不懂,受让标的物所有权为何是无权行为?
楼主:
tihsllub
(no man's land)
2018-04-25 17:48:00
楼上,“无权行为”应是“物权行为”的笔误。十分感谢y大回复得这么详细,如果y大同意,我想代为修改推文的错字,方便有类似问题的板友阅听
作者: youpo (po)
2018-04-25 21:29:00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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