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复保险有无责任保险之适用?

楼主: CoryLuebke (路伯克)   2018-04-23 10:44:21
: : 应该要问 责任保险有没有复保险的适用?? 答案是否定的
: : 然后你引用的大法官释字 是576 不是567
: :  
既然问的是责任保险有没有复保险的适用?
我认为是不需要写到释字576的 释字576处理的是人身保险有无复保险的适用
责任保险本身是财产保险的一种 是消极保险
而责任保险的特殊点在于保险价额须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确定。
再依保险法理,禁止不当得利原则,被保险人不应受到超过其责任的保险给付。
所以应该讨论的是
复保险的要件之一:保险金额是否需超过保险价额???
通说认为保险金额须超过保险价额才算是复保险
少数说认为 法条上无保险金额需超过保险价额才算是复保险的要件 所以无需此要件
依少数说 责任保险当然有复保险的适用
如依通说,就需要先确定责任保险的保险价额为何?
那责任保险以何时点作为保险价额的认定时点?
复保险的认定应该是以复数保险契约成立时,即应认定是否成立复保险
但责任保险的保险价额却须至事故发生时才能确定 跟复保险定义似有牴触
而学说上有认为
责任保险在复保险的适用上得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依其负担之责任确定保险价额
此时即可认定当初复数保险契约成立时,
复数契约之保险金额总额是否有超过保险价额
若有,即有复保险的适用。
而复保险的成立时点应该以复数保险契约成立时,即应认定是否属于复保险
建议以责任保险的保险价额认定时点,认定责任保险不适用复保险相关规定。
接下来再去涵射本案事实。
以上浅见。
 
: :  
: :  
: :  
: : ※ 引述《yulin0324 (琳)》之铭言:
: : : 请问一下版上各位,复保险适用于责任保险吗?
: : : 问题的发想是源自于96简任考古题,然而在网络上查不到相关文献之下,只能整合陈云
: 中
: : : 老师书中对于“复保险”特性的介绍,整理出以下拟答:
: : : ー
: : : 责任保险者,即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补偿责任之保险
: ,
: : : 其亦系基于损害填补原则,故有复保险之适用。
: : : 然而,责任保险并不以直接损失为限,尚且包括间接损失、附带损失或精神上的损失,
: 故
: : : 损失不易估计,恐生难以认定保险给付是否超额之风险。且赔偿上每受感情、利害及法
: 院
: : : 裁判等错综复杂之因素影响,处理上相对困难.........(注)
: : : ー
: : : (注)
: : : 按释字第567号解释,排除复保险有人身保险适用的理由之一,在于“被保险人之生命
: 、
: : : 身体损完整性无法以金钱估计价值,自无从认定保险给付是否超额”。
: : : 按此推论,在责任保险的损失估计上,亦有可能产生类似上述的困难吧。所以,我在拟
: 答
: : : 第二段擅自做了些揣测XD
: :  
: 诚如前一篇回文所指出来的,问题(争点)应该改成:责任保险有无复保险适用,才妥当
: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要先理解实务和学说怎么看待复保险的适用范围
: 而这牵涉到保险契约的分类
: 实务向来依照法条,将保险契约分成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 学说则依照是否适用损害填补原则、利得禁止原则,区分为定额保险和损害保险
: 举例来说:人寿保险是一个人身保险,但属于定额保险(人死掉,就给固定的金额)
: 而医疗险伤害险,也是人身保险,但通常是损害保险(受多少损害、支出多少医疗花费,就
: 给付多少保险金)
: 现在回到我们的主题责任保险
: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义务。比如强制汽车责任险。
: 因此他是一个财产保险,也是一个损害保险(撞到别人,该赔多少,保险金就帮你支出多少)
: 将责任保险定性分类完毕
: 接下来看复保险的适用范围
: 1. 实务:
: 财产保险部分未有表示见解。人身保险部分,依释字576,一概排除。理由是人身无价。
: 2. 学说(以台大汪信君老师为主):
: 前面说过学说上不以财产或人身保险作为保险契约的分类方式。而系以定额保险或损害保险
: 为区分。
: 复保险的目的既然是在避免要保人、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重复得利,那么一切的损害保险都
: 有适用。
: 从而医疗险伤害险这种人身保险,也在复保险规范射程之内,释字576一概排除并不妥当。
: 至于定额保险,虽和损害填补没有关系,所以原则上并非复保险所欲规范,但是会有道德危
: 险的问题 (比如诈领保险金,为他人投了多数寿险) 。
: 因此为了使保险公司能控管此一道德危险、决定是否依然承保,宜类推保险法36条的通知义
: 务。
: 3. 综合以上学说的看法,责任保险既然为损害保险,当然有复保险的适用。
: 否则将使被保险人得利超过所受损害,无异于鼓励投机取巧,或者降低日常生活注意义务。
: 如此一来也就颠覆了保险公司的对价平衡。
: 至于原po 自行的推理:对第三人的责任范围不固定、难以预见.......,这有一个简单的反
: 驳点,就是:任何损害保险的给付,都是有上限的!
: 所以纵使被保险人造成他人的损害极大,责任险理赔的范围最大就是那样,是固定的,对保
: 险公司来说并没有任何难以预测或不利益。
: 差不多这样~~
作者: SudaPeter (同栖しよう、有村さん)   2018-04-23 10:53:00
推这篇帮补充,其实争点就在于保险法38条,“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价值”是不是复保险的要件~~而少数说论点就是:保险法38条的那个规定,只是各保险公司平均分担的大前提,而非复保险适用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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