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复保险有无责任保险之适用?

楼主: SudaPeter (同栖しよう、有村さん)   2018-04-23 01:31:51
※ 引述 《baumen (baumen)》 之铭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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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觉得你标题写反了
:  
: 应该要问 责任保险有没有复保险的适用?? 答案是否定的
:  
:  
: 然后你引用的大法官释字 是576 不是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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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引述《yulin0324 (琳)》之铭言:
: : 请问一下版上各位,复保险适用于责任保险吗?
: : 问题的发想是源自于96简任考古题,然而在网络上查不到相关文献之下,只能整合陈云

: : 老师书中对于“复保险”特性的介绍,整理出以下拟答:
: : ー
: : 责任保险者,即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补偿责任之保险

: : 其亦系基于损害填补原则,故有复保险之适用。
: : 然而,责任保险并不以直接损失为限,尚且包括间接损失、附带损失或精神上的损失,

: : 损失不易估计,恐生难以认定保险给付是否超额之风险。且赔偿上每受感情、利害及法

: : 裁判等错综复杂之因素影响,处理上相对困难.........(注)
: : ー
: : (注)
: : 按释字第567号解释,排除复保险有人身保险适用的理由之一,在于“被保险人之生命

: : 身体损完整性无法以金钱估计价值,自无从认定保险给付是否超额”。
: : 按此推论,在责任保险的损失估计上,亦有可能产生类似上述的困难吧。所以,我在拟

: : 第二段擅自做了些揣测XD
:  
诚如前一篇回文所指出来的,问题(争点)应该改成:责任保险有无复保险适用,才妥当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要先理解实务和学说怎么看待复保险的适用范围
而这牵涉到保险契约的分类
实务向来依照法条,将保险契约分成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学说则依照是否适用损害填补原则、利得禁止原则,区分为定额保险和损害保险
举例来说:人寿保险是一个人身保险,但属于定额保险(人死掉,就给固定的金额)
而医疗险伤害险,也是人身保险,但通常是损害保险(受多少损害、支出多少医疗花费,就
给付多少保险金)
现在回到我们的主题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义务。比如强制汽车责任险。
因此他是一个财产保险,也是一个损害保险(撞到别人,该赔多少,保险金就帮你支出多少)
将责任保险定性分类完毕
接下来看复保险的适用范围
1. 实务:
财产保险部分未有表示见解。人身保险部分,依释字576,一概排除。理由是人身无价。
2. 学说(以台大汪信君老师为主):
前面说过学说上不以财产或人身保险作为保险契约的分类方式。而系以定额保险或损害保险
为区分。
复保险的目的既然是在避免要保人、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重复得利,那么一切的损害保险都
有适用。
从而医疗险伤害险这种人身保险,也在复保险规范射程之内,释字576一概排除并不妥当。
至于定额保险,虽和损害填补没有关系,所以原则上并非复保险所欲规范,但是会有道德危
险的问题 (比如诈领保险金,为他人投了多数寿险) 。
因此为了使保险公司能控管此一道德危险、决定是否依然承保,宜类推保险法36条的通知义
务。
3. 综合以上学说的看法,责任保险既然为损害保险,当然有复保险的适用。
否则将使被保险人得利超过所受损害,无异于鼓励投机取巧,或者降低日常生活注意义务。
如此一来也就颠覆了保险公司的对价平衡。
至于原po 自行的推理:对第三人的责任范围不固定、难以预见.......,这有一个简单的反
驳点,就是:任何损害保险的给付,都是有上限的!
所以纵使被保险人造成他人的损害极大,责任险理赔的范围最大就是那样,是固定的,对保
险公司来说并没有任何难以预测或不利益。
差不多这样~~
作者: alan4023 (格瓦)   2018-04-23 03:55:00
责任保险是第三人保险,就算重复投保应该也不会造成你结论那里的被保险人得利超过所受损害吧?
作者: yulin0324 (野芳)   2018-04-23 09:50:00
非常感谢Suda Peter的超详尽回复解惑!觉得很感动!补充汪老师学说后,有对保险的分类更明白些~ありがと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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