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刑法第31条第1项问题

楼主: asd5210987 (actwac9672)   2018-04-21 19:14:16
原文43
手机排版请见谅
其实这种题目很简单
122条构成要件就是一定要有公务员身分才
可成立。
现在实务见解采“限制从属性”
共犯之成立须以正犯实行犯罪行为为必要
意思是什么呢? 你正犯都没成立了,共犯怎
么会成立呢?
在这个题目中,C选项说妻子是间接正犯,
但是间接正犯属正犯的一种,妻子又没公务
员身分,就直接不成立了。
至于你的纠结点在于,今天题目若改成公务
员和他妻子如果都想要收贿的话,公务员派
他妻子去收贿,那就成立共同正犯。
(实务依31条第1项)
但是学说就觉得妻子又没有公务员身分,怎
么会成立122呢?
所以学说就反对实务拟制一个身份给妻子,
认为妻子应该无罪。
大概是这样啦。
作者: jardon (综合水果汁武士)   2018-04-21 19:24:00
黑人问号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4-21 19:53:00
所有纯正身分犯都会有这个争点喔!请楼上务必掌握,推
作者: jardon (综合水果汁武士)   2018-04-21 20:10:00
问号的点是 前一篇不就讨论了实务肯认 学说反对
作者: swgun (杨 威利)   2018-04-21 20:12:00
这思考我也看不懂 间接正犯跟共犯从属性有什么关连
作者: jardon (综合水果汁武士)   2018-04-21 20:14:00
因为用学说解会变成没有正犯(甲) ,(乙)就不是共犯 虽然我以不懂扯著干嘛如果原题c出题老师觉得没问题 那一定是学说派的 我不信当年没释疑这题但看来没送分 那我们也只能用c是错的方式去解 所以觉得有几个可能 1.出题老师是学说派 2.法条少引31 3.用错122
作者: swgun (杨 威利)   2018-04-21 20:37:00
我以为你这三点应该都不是就根本没有31条的适用 也不是什么见解有c的可能应该是乙利用甲成立诈欺罪的间接正犯
作者: jardon (综合水果汁武士)   2018-04-21 21:59:00
你的讲法就是我的第三点 用错法条而且实务就是当成间接正犯 这点也没错
作者: Jhan790404 (帅帅欧巴)   2018-04-22 00:04:00
实务有承认无身分之人也能成立间接正犯
作者: qw5980162 (学不会)   2018-04-22 07:57:00
甲为何是传达使者 不是应该为代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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