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nnocps (拍劭)》之铭言:
: 目前理解的是
: 继续:不合法自白-合法自白
: 放射:不合法自白-合法之非供述证据
: 毒树最广(不合法供述-合法供述非供述、不合法非供述-合法供述非供述都包含)
: 所以上述两效力可以涵盖在毒树里(或是说都属毒树的内涵之一)
: 继续=自白为毒树衍生证据亦为自白之情形
: 毒树在此处理方式基本是看稀释法则如何来决定(违反何种自白法则先不谈)
: 而继续是加重告知义务
: 放射=自白为毒树衍生证据为非供述证据的情形
: 两者处理方式相同。
: 想请问
: 1.目前理解是否正确?
: 2.德派如何处理原始是不合法非供述证据,进而衍生是合法供述及非供述证据的情形呢?
小弟一点浅见,有错请大大指出,以防观念偏差而不自知
放射效力(毒树果实):
美国称毒树果实处理的是“果”有没有证据能力的问题。
这个“果”,是指衍生的“新证据”,目的是要杜绝不法取供、维护人性尊严,就算是客
观真实的证据,也要排除。亦是德派学者所称的放射效力。
简而言之:只要你有做,我就能打得你不要不要的将证据拿出来吗?
处理方式:美国-绝对排除~一定不能作为证据
我国-相对排除~看情况(略)
继续效力:
第一次违法取得被告自白,对被告所造成的影响(求心理阴影面积)是不是继续影响被告到
第二次合法讯问的重复供述?
重复供述本身就是“毒树”,跟毒树果实要处理的“果”层面不太一样。
简而言之:被告被恐吓后一直很害怕,是不是只敢说检警想听的内容?
处理方式:第一次违法与第二次合法有因果关系,应排除。
无因果或因果关系被遮断则有证能力。学说上则主张应再为加重告知义务。
关于第二点小弟涉略不深,有待其他大大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