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毒树果实与自白继续放射效力之关系

楼主: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4-13 10:48:03
※ 引述《hannocps (拍劭)》之铭言:
: 目前理解的是
: 继续:不合法自白-合法自白
: 放射:不合法自白-合法之非供述证据
: 毒树最广(不合法供述-合法供述非供述、不合法非供述-合法供述非供述都包含)
: 所以上述两效力可以涵盖在毒树里(或是说都属毒树的内涵之一)
: 继续=自白为毒树衍生证据亦为自白之情形
: 毒树在此处理方式基本是看稀释法则如何来决定(违反何种自白法则先不谈)
: 而继续是加重告知义务
: 放射=自白为毒树衍生证据为非供述证据的情形
: 两者处理方式相同。
: 想请问
: 1.目前理解是否正确?
: 2.德派如何处理原始是不合法非供述证据,进而衍生是合法供述及非供述证据的情形呢?
小弟一点浅见,有错请大大指出,以防观念偏差而不自知
放射效力(毒树果实):
美国称毒树果实处理的是“果”有没有证据能力的问题。
这个“果”,是指衍生的“新证据”,目的是要杜绝不法取供、维护人性尊严,就算是客
观真实的证据,也要排除。亦是德派学者所称的放射效力。
简而言之:只要你有做,我就能打得你不要不要的将证据拿出来吗?
处理方式:美国-绝对排除~一定不能作为证据
我国-相对排除~看情况(略)
继续效力:
第一次违法取得被告自白,对被告所造成的影响(求心理阴影面积)是不是继续影响被告到
第二次合法讯问的重复供述?
重复供述本身就是“毒树”,跟毒树果实要处理的“果”层面不太一样。
简而言之:被告被恐吓后一直很害怕,是不是只敢说检警想听的内容?
处理方式:第一次违法与第二次合法有因果关系,应排除。
无因果或因果关系被遮断则有证能力。学说上则主张应再为加重告知义务。
关于第二点小弟涉略不深,有待其他大大解说
作者: hannocps (拍劭)   2018-04-13 15:28:00
第一点没有绝对排除,还是有很多例外。另外在自白法则的预防性理论如果可以证明任意性,衍生更是可以用,与毒树理论无关。第二点的话,其实也是相同的,毕竟衍生的仍是合法,你说的情形是毒树讨论的稀释例外。然后针对我的问题,我想问的是,放射效力似乎只处理不正自白衍生的“非供述证据”,继续则处理不正自白衍生的是“供述证据”。那如果原始证据是非供述的物证,那后续衍生的供述非供述证据在德派下该怎么处理呢?
楼主: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4-13 16:18:00
首先感谢h大指正依小弟粗浅的认识,继续效力和放射效力的着眼点不同,探讨的问题也不一样,如上所述。而“非供述证据”,并不会有“任意性”的问题,自然不会有毒果,或是继续效力问题出现。不晓得h大是否把很多不同层面的概念放在一起思考了?
作者: aqwa (我想去流浪.....)   2018-04-13 17:29:00
最高法院采权衡理论,不采毒树果实,这看看就好
作者: SCDAN (ㄎㄎ)   2018-04-13 18:41:00
回楼上 非供述也会有毒果喔更正 楼楼上
楼主: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4-13 19:11:00
啊对,是我搞错了 QQ
作者: hannocps (拍劭)   2018-04-14 05:51:00
所以请教S大在德派非供述证据所衍生的证据该如何处理?
作者: paladin1024 (逍遥游)   2018-04-14 16:46:00
回h大~我不清楚实务是不是德派.但可以参考101台上570号判决"虽有学者主张非任意性自白应有放射效力,但原则上应将其射程限制在第一次之衍生证据,惟通说则认为本于被告自白所蒐集之证据,如非出不正方法,仍具有证据能力,并不受自白非任意性之影响。"
作者: hannocps (拍劭)   2018-04-15 18:21:00
嗯嗯有印象这个判决 好像也有从实质保护法理觉得可以排除的你举的判决应该是毒树果实理论下 自白违反158-2而有任意性问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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